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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2/18

內  容  索  引:

◎航運業運費收入之認列。

◎企業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

◎發行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出售自建供出租大樓之會計處理。

◎順流交易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之表達。

精  采  內  容:

◎航運業運費收入之認列。

Q:航運業之貨運收入如何認列?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有關提供勞務之會計處理應依該號公報之相關規定處理,即航運業所承攬之貨物未運抵前,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零利潤法),俟貨物運抵後再認列該航次之其餘收入。
(資料來源:20070218 會計人電子報)

◎企業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

Q:我國企業界大多於農曆春節前發放年終獎金,作為對員工前一年度努力之回饋。試問,企業可否於實際發放年終獎金時再將其認列為費用?

A:依據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企業對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應採權責發生制,每期預估將發放之年終獎金金額,並認列費用及相關負債;待實際發放時,再沖銷相關負債。
(資料來源:20070218 會計人電子報)

◎發行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之會計處理。

Q: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歸入數所獲得之利益,應列為營業外收益、非常利益抑或資本公積處理?

A:
一、發行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當屬收入之性質,且亦不包括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所規定資本公積之範圍。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92段之規定,非常損益係屬性質特殊且 非經常發生之項目。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係屬營業外非正常活動所產生之收益,故屬特殊性質項目;惟其在可預見之將來是否將重複發生,則依各公司情況及環境之不同而異,宜由各公司就其本身情況及環境作判斷,列為營業外利益或非常利益。
(資料來源:20070218 會計人電子報)

◎建設公司出售自建供出租大樓之會計處理。

Q:
甲建設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該公司建造之大樓依董事會「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之決議,即予出租,直至九年後始行轉售,則其出售收益是否列為營業收入?

A:
甲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且所建之大樓已依決議以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故該大樓係屬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之規定分類為固定資產,出售該資產之收益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70218 會計人電子報)

◎順流交易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之表達。

Q:投資公司對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因出售固定資產之順流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應如何表達?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4段之說明:「採用權益法時,因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甚至控制能力,故應視為同一經濟個體,其相互間交易之未實現損益宜予銷除。」故在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情況下,其相互間因出售存貨或固定資產所產生之損益,本質上仍屬內部交易,依據收益實現原則,在該存貨或固定資產出售予此同一經濟個體外第三者,或因使用該固定資產而提供財貨或勞務予此經濟個體外第三者之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之規定,將此類出售資產利益列為遞延(未實現)收益處理。
(資料來源:2007021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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