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該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未依照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之疑義。 Q:
甲公司以間接投資方式投資大陸之乙公司,依規定應採權益法評價及編製合併報表。因乙公司之財務報表未依照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6段之規定,應先按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之。
現乙公司以帳列累積盈餘轉增資,惟因前述報表編製差異,致累積盈餘帳列數大於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數,若以乙公司向大陸政府機關辦理之盈餘轉增資金額轉列,將造成財務報表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舉例而言,乙公司累積盈餘帳列數為 800萬元,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數為 200萬元,乙公司向大陸政府機關辦理之盈餘轉增資金額為 700萬元,若以 700萬元轉列股本,將造成乙公司財務報表未分配盈餘為負數 (500)萬元。試問:乙公司於編製為合併報表所需之財務報表時,有關上述差異應如何處理?
A:
乙公司財務報表未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於採權益法評價及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之。 (資料來源:20060518 會計人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