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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3/18

內  容  索  引:

◎Q: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是否得以其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總金額認定為銷售額(即營業稅申報作業之代收款),而所有因該團所發生之成本則全數作為銷貨成本(即營業稅申報作業之代付款)?

◎Q:若企業合併採權益結合法是否追溯重編財務報表?

◎Q:甲公司未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票,而於看多未來股市行情時,透過期貨市場買入臺指期貨,以期賺取未來股價上漲之利益。試問前述交易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有關避險會計之規定?

◎Q: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得直接借記「保留盈餘」? 二、公司補繳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直接借記「累積盈虧」科目,不要列為繳納年度「所得稅費用」? 三、非公開發行或資本額、營業額在某一標準下之公司,是否可不作跨期間與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Q:甲公司股價持續下跌且下市,是否為減損跡象?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競業行為須揭露

◎登陸查帳 改採專案查核

◎95.03.10 行政院令:修正「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精  采  內  容:

◎Q: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是否得以其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總金額認定為銷售額(即營業稅申報作業之代收款),而所有因該團所發生之成本則全數作為銷貨成本(即營業稅申報作業之代付款)?

A: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若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銷貨成本列帳;若屬居間行為,則其差額應按佣金收入列帳。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係屬買賣或居間行為之判斷,請參考本會(95)基秘字第006號函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Q:若企業合併採權益結合法是否追溯重編財務報表?

A:就會計學理而言,公司合併採權益結合法處理,因視為自始即已合併,故於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公司間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亦應一併予以消除。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未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票,而於看多未來股市行情時,透過期貨市場買入臺指期貨,以期賺取未來股價上漲之利益。試問前述交易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有關避險會計之規定?

A:甲公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並無相對應之被避險項目,故無法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而應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Q: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得直接借記「保留盈餘」? 二、公司補繳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直接借記「累積盈虧」科目,不要列為繳納年度「所得稅費用」? 三、非公開發行或資本額、營業額在某一標準下之公司,是否可不作跨期間與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A:
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對企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所得稅,乃是屬於累積之保留盈餘所負擔之成本,故於繳納時應直接借記股東權益項下之保留盈餘。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主要乃是企業年度盈餘若未分配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就學理上應於產生盈餘之年度即予以估計入帳,惟考量實務上估計之困難,故本會(87)基秘字第273號函及88年11月11日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乃規定「依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二、至於前述情況外之所得稅之補繳或退還,屬估計之變動者,應作為核定補繳或退還年度之費用或收入處理;屬錯誤之更正者,則調整期初保留盈餘,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適用於所有企業,才能達到財務報表忠實表達及可比較性之品質要求。此外,美國及國際會計準則,關於所得稅之會計處理並未對未公開發行或營業額、資本額在一定額度以下之公司有不同規定,且財務報表使用者,不僅限於股東,尚包括債權人等,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應適用於所有企業。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股價持續下跌且下市,是否為減損跡象?

A: 被投資公司股價持續性下跌且下市,亦宜視為投資價值是否減損之判斷因素。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後簡稱「內控處理準則」)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告修訂,在這次「內控處理準則」條文修訂中,第八條增加了所謂「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筆者認為這是本次修法中相當關鍵且重要的一環。


過去公開發行公司在內部控制的運作上,較重視內部控制三大目的中的營運之效果及效率(O)、與相關法令之遵循(C),但對於提高財務報導之可靠性(F)則相對較依賴簽證會計師來共同進行。因此,此次修法將促使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所應涵蓋的控制面更加清楚而完整;特別是配合本次證券交易法加重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監事制度對於公司內部控制之督導責任的修正,將因有效提昇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之透明度及可靠性,而確實提高對投資人之保障。

本次「內控處理準則」第八條所新增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之主要目的,即為達成內部控制三大目的中有關提高財務報導之可靠性(F)。簡單來說,當公司建置了有效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內部控制,則公司在會計師來查帳前,就已經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完成試算表之編製、各種會計應計與估計事項的評估與認列(包括壞帳提列、存貨跌價損失提列、資產減損、子公司損益、所得稅估列等)之工作,因而已產生與會計師之查核數相差無幾的損益自結數。然而,對於擁有許多分佈不同地理區域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跨國企業而言,建置並運作有效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相關內控,往往是一件相當複雜且困難的事,必須投入許多資源與心力才能達成。

建立「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的重要性

到底建置並執行有效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內部控制,對公開發行公司以及財務報表使用者有何重要?舉例而言,公司業務工作與財務報表編製工作常有職能分工情況,因此實務上常見當公司於接到一筆大訂單時,公司的負責人即向外宣布公司今年度的營收或業績數字將可再創高峰。然而,於年底結算損益時卻才發現,該項訂單的出貨進度或處理狀況因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收入或損益的要件,或是銷售契約另有附加承諾,致使無法入帳、或被會計師要求進行調整,造成最後公開的財務報表數字遠比當初預估的遜色許多,進而影響公司信譽與股價。更有甚者,有些公司於公告自結數後,為避免已公告之自結數與會計師的簽證數間差異太大將引起主管機關注意,而想盡理由「說服」會計師不要進行調整,造成雙方極大的困擾;而目前報載主管機關對公司公告的自結數將要嚴加督導。筆者認為,為解決上述窘境並符合主管機關行政管理之要求,以及提高財報資訊品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建立並落實「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內部控制,乃為正本清源的第一步。

對於跨國企業而言,除了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第九點所建議的七項內容中,月結流程、外幣交易的調整、以及各分(子)公司依母公司合併報表編製所需提供的財務資料(reporting package)準備過程等,更為跨國企業公司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中相當重要的環節。

由於跨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可能遍布全球,各分支機構當地的帳載資料通常以符合當地法令以及當地財會準則為主。若集團對各分支機構沒有使用統一之會計處理手冊,則其提供給母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或認列投資損益所編製的報表,可能各個分支機構的作法並不相同,也不見得會依母公司國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加以編製。實務上常見這些應依照母公司財會準則編製的分支機構財報,乃由各分支機構當地之會計師代為編製,而非由分支機構自行完成。另一方面,國內目前有許多上市櫃公司的合併報表,係由其簽證會計師代為編製,而非公司自行編製。這樣一來,就會變成本來應該是由分(子)公司依照母公司國內財會準則的要求來先行編好reporting package的內容,並由當地會計師複核reporting package的內容後,傳回母公司來進行合併報表之編製工作,再由母公司會計師查核合併報表之流程,卻變成由母公司簽證會計師對分(子)公司會計師說明母公司財會準則的要求,並設計好reporting package格式,要求分(子)公司會計師填寫reporting package及出具查核意見後,傳回母公司的會計師據以供其代母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此時,財務報告的編製與說明工作並非落在公司身上,而是簽證會計師,因而實務上若與跨國企業各地分(子)公司人員討論ROC GAAP報表時,他們的答案可能是不知道或「應」去問會計師之狀況,屢見不鮮。這樣的結果除了顯現國內許多跨國企業沒有能力或從未想過其應負責編製合併報表,也顯示目前許多公司即使設有會計制度,也並不符合「內部控制處理準則」新增條文的要求。

建立「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實例說明

以筆者參與許多跨國企業的財務報導編製流程與管理制度中,印象最深刻的應算是剛進事務所時,參與了某家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跨國公司之查核工作;該公司在全球擁有非常多的分支機構從事其產品的製造及銷售。該公司的美國總公司每年都在一月十九日左右公布前一年度全球的自結合併盈餘數,並跟其他上市公司相同,不希望公司的自結合併盈餘數與續後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數字間有太大出入,因此美國總公司會要求會計師必須在一月十九日前完成查核。當時由筆者服務的事務所紐約分所負責這家公司全球合併報表查核,並預定在一月十六日完成合併報表查核工作,所以規定各地聯屬事務所必須在一月十三日前把其查核結果送達紐約事務所。為了符合這個時間要求,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前一年度五、六月份就要展開規劃作業,擬訂綿密的時間表。該公司於半年前就必須對全球分支機構發出期末結帳指示(closing guideline ),而各地會計師事務所也在半年前就收到紐約事務所的查帳指示。除此之外,該公司要求各地總公司及子公司財務報告所有應該估列的事項,在平時月結時就要完成;而會計師如果對帳務處理有意見,也必須要在平時提出,讓公司可以及時在十一月的帳上完成調整分錄。除此之外,有許多通常在年底執行的大事,也因而必須提前進行。例如,印象中該公司統一在九月底即進行存貨之大盤點工作,使管理當局有充份時間瞭解存貨盤盈或盤虧之原因,並可以適時調整入帳;而應收與應付帳款之函證也是提前於第四季執行,以因應該公司之分期應收帳款對象多但金額小,會計師必須花費很多時間追蹤應收帳款函證之回函及期後收款的情況。總之,與編製財務報告有關之大大小小事項,萬一有一項沒有處理好,都可能會影響美國的總公司預定一月十九日公布全球自結合併盈餘數的期限,因此該公司與簽證會計師必須早在半年前就預先規劃清楚且通知全球分支機構,以全力達成這個目標。我們舉這個例子,主要是說明「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絕對不是簡單的一項工作,或是幾句話帶過就做得到。

不過,外國的月亮也非一定都是圓的。國外大型跨國公司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固然有值得我們借鏡之處,但也有許多公司的流程仍有缺失,這也是美國沙氏法所要強化之處。由於沙氏法404節的要求,美國上市公司必須自行公佈與財務報導有關內部控制(ICOFR)缺失,根據KPMG統計美國上市公司於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所公布之缺失資料,與財務報導編製流程有關之內控缺失所占比例相當高,包括會計人員對財會準則與結帳程序的專業認知與經驗不足、各項程序與手冊的缺乏,未及時對帳等等,顯見美國上市公司有關財務報導編製流程仍存有許多問題,所以需要積極加以改善。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月刊245期/林寶珠、蘇裕惠/跨國企業如何符合內控準則/請上網www.accounting.org.tw瀏覽)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上市公司董事競業行為須揭露

證交所日前表示,上市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決議許可董事及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者,屬於「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稱的重要決議事項及決策,應於事實發生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登陸查帳 改採專案查核

金管會研議推動會計師「專案查核」制度,針對上市櫃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的項目有問題時,就由金管會指定非簽證會計師進行「專案查核」,這套制度適用國內上市櫃公司,及上市櫃公司在大陸等海外的子公司。

因此日前有意推動的「鑑識會計」,將重新定調改採「專案審計」,最快2007年初上路,會計師登陸查核時,重點將擺在查上市櫃公司的「增資效益」,並須事先通知企業主,在獲得同意後,才會展開登陸檢查作業。
(資料來源:20060318 會計人電子報)

◎95.03.10 行政院令:修正「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10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之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 95 年3月 11 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0 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6031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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