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7/18

內  容  索  引:

◎Q:A會計師查核甲公開發行公司民國八十一及八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時,曾重分類分錄,其目的係為使財務報表更能允當表達,由於會計記錄並無錯誤,故有關重分類分錄公司未入帳。因此,公司財務報表部分會計科目金額與總分類帳金額不符,請問因重分類以致財務報表部分會計科目金額與總分類金額不符之會計處理?

◎Q:工期一年如何計算,得否扣除星期例假日,申報停工日及天候不良之日數?

◎Q: 一、甲公司轉投資A公司並持有股權45.59%。但A公司與其另一大股東乙公司(持股比例與甲公司相同,亦為45.59%)訂有經營契約,約定由乙公司其負責A公司之經營,並選派A公司之總經理及重要幹部,且A公司同意乙公司握有實質管理控制權。又丙公司轉投資B公司持有股權40%,而另一大股東丁公司持有股權60%,擁有過半數之董事,並得指派總經理。則甲、丙公司對A、B公司之轉投資,得否視為無重大影響力,而採成本法評價? 二、若上述兩公司之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而將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評價,則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異應如何處理?

◎Q:依證管會84年1月20日(84)台財證(六)第00142號函及84年2月28日(84)第00439號函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被列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各被投資公司,和公開發行公司,應分別於84年12月及85年12月底完成精算,並分別於85年1月1日及86年1月1日起按第18號公報規定攤提退休金費用。依該公報附則規定,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8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鑑於證管會已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之階段性適用有所規定,請問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該公報時點。

精  采  內  容:

◎Q:A會計師查核甲公開發行公司民國八十一及八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時,曾重分類分錄,其目的係為使財務報表更能允當表達,由於會計記錄並無錯誤,故有關重分類分錄公司未入帳。因此,公司財務報表部分會計科目金額與總分類帳金額不符,請問因重分類以致財務報表部分會計科目金額與總分類金額不符之會計處理?

A: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凡被查核事業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帳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記錄者外,應洽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故若僅屬報表上之重分類,則尚無入帳調整之必要)
(資料來源:20050718 會計人電子報)

◎Q:工期一年如何計算,得否扣除星期例假日,申報停工日及天候不良之日數?

A:有關長期工程合約工期之計算,應以日曆天而非以工作天為計算之基準。
(資料來源:20050718 會計人電子報)

◎Q: 一、甲公司轉投資A公司並持有股權45.59%。但A公司與其另一大股東乙公司(持股比例與甲公司相同,亦為45.59%)訂有經營契約,約定由乙公司其負責A公司之經營,並選派A公司之總經理及重要幹部,且A公司同意乙公司握有實質管理控制權。又丙公司轉投資B公司持有股權40%,而另一大股東丁公司持有股權60%,擁有過半數之董事,並得指派總經理。則甲、丙公司對A、B公司之轉投資,得否視為無重大影響力,而採成本法評價? 二、若上述兩公司之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而將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評價,則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異應如何處理?

A:
一、依本會(80)基秘字第137號函規定,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但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依問題所述情況判斷,甲、丙公司分別對A、B公司應具有重大影響力。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0段之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原未採用權益法評價者,變更為權益法時,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得追溯調整,依其性質按估計剩餘經濟年限攤銷,亦得自變更年度起,按五年至二十年攤銷之。
(資料來源:20050718 會計人電子報)

◎Q:依證管會84年1月20日(84)台財證(六)第00142號函及84年2月28日(84)第00439號函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被列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各被投資公司,和公開發行公司,應分別於84年12月及85年12月底完成精算,並分別於85年1月1日及86年1月1日起按第18號公報規定攤提退休金費用。依該公報附則規定,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8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鑑於證管會已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之階段性適用有所規定,請問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該公報時點。

A:

一、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並未排除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係上市(櫃)公司被列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則與母公司同時適用第十八號公報。

三、其他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第十八號公報之時點,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0718 會計人電子報)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