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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18

內  容  索  引:

◎問:公司擬聘雇取有居留證之外國人,於給付薪資時,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精  采  內  容:

◎問:公司擬聘雇取有居留證之外國人,於給付薪資時,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答:如該外國人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條件時,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如未符合時,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公司於判斷聘雇之外國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其居留證有效期限是否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且公司預計聘雇時間亦應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3.聘雇年度或上年度之居留時間是否滿一百八十三日。


其他應注意規定如下:

問: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答:
下列三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一八三天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
(三) 上年度綜合所得稅按「居住者」辦理結算申報,繼續居留我國內至次年度離境,不論該年度繼續居留天數是否滿一八三天者。
不屬於前三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問: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答: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人士(無論該外僑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選擇夫妻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或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承辦單位申報。(居留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臺北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 。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一張結算申報書。

問:
外僑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答:
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台灣省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問:
外僑如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會有怎樣的後果?

答:
雖「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修訂後,外僑辦理出境或延期簽證已不需稅捐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但外僑在華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繳納稅額而未申報情形,稅捐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外,並將通報入出國境之審核機關於該外僑出境時查驗其完稅證明,無證明者,則無法出境。

問: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答: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之時間有下列三種:
(一)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九十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 ;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二)在華居留日數超過九十天,而未滿一八三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三)在華居留日數滿一八三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2005011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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