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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起 半年報需含合併報表 金管會日前赴立法院作業務報告,宣示金管會未來工作重點,包括明年上半年開始所有上市櫃公司半年報須編製合併報表,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擴充後,94年1月15日前將派員監管、接管擬處理的金融機構。
目前上市櫃公司的半年報,除金控公司外,並未強制編製合併報表,金管會計畫從明年上半年起,上市櫃公司需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以配合國際環境及國內財務報表的使用慣例,逐步推動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體的單軌制,以與國際接軌。
此外,為因應國內金控集團跨業合併或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營業項目愈來愈多且複雜,檢查方向將朝向以風險為導向的檢查方式,將有限人力資源與時間,投注在風險最高的金融機構,及風險最大的業務項目上,有效控制整體營運風險。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股東會事務平台 93年底成立 證券商公會日前舉行股東會事務處理平台公司投資說明會。該平台主要股東為證券商和集保公司,主要負責委託行使議決權、議事錄等寄送。預計年底成立,資本額2億元。
證券商公會表示,規劃中的股東會事務處理平台營業範圍包括:(1)開會通知、議事錄的寄送;(2)對帳單印製與寄送;(3)委託行使議決權:接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接受徵求人委託擔任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接受發行公司委託擔任股東受託代理人。
證期局表示,近2個月將修改委託書管理規則和股務處理準則,將股東會事務處理平台納為主管機關認定的股務代理機構,讓此家公司可承作股務代理機構徵求委託書等業務。待公司法修法通過有關通訊投票規定後,將再協助此家股東會事務處理公司轉型為通訊投票的運作平台。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上櫃轉上市 審查趨嚴 金管會日前表示,為了讓上市公司有一定品質,規劃未來上櫃轉上市,不得再以保送方式,必須依正常上市審查程序嚴格審核;至於上櫃條件中,櫃檯買賣中心也計畫取消營業利益的審查條件,避免公司用業外交易來灌水。
以往上櫃公司轉上市曾有「保送」制度,因而出現地雷公司,未來上櫃轉上市將更為嚴格,與一般申請上市公司採取同一標準,不再有保送機制;同時目前上櫃審查準則中,要求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必須達一定水準才能上櫃,這項規定造成有些公司去買賣土地等來擴充營業利益,因此櫃買中心已考慮廢除營業利益的審查,改為調高稅前純益率門檻。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合約,以支付租金及權利金方式,取得某一公有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為25年。甲公司並支付相關之收購土地費用及原住戶拆遷補償費用,請問此地上權如何於資產負債表表達?其相關支出成本又如何處理? A:(一)此地上權得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
(二)依會計學理,資產之成本應包含使資產達可使用狀態之一切必要支出。甲公司為取得地上權,除支付一定金額之權利金外,為使地上權達可使用狀態,並支付原住戶拆遷補償費等支出,凡此支出,皆屬為使地上權達可使用狀態之必要支出,故皆應認列為地上權之成本,於有效期間內逐年攤銷。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短期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於投資年度收到現金股利時,應如何處理? A:短期投資於投資年度收到現金股利,可列為當期之投資收益或列為投資成本之收回。理論上應列為投資成本之收回,惟顧及實務上之需要及可行性,亦可列為當期之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符合特定條件之應收應付關係人帳款是否可於資產負債表上以互抵方式表達? A:若債權與債務具有法定之抵銷權,則可互相抵銷而於資產負債表上以淨額表達,至於是否具有法定抵銷權,乃為一法律判斷,非本會討論之範疇,故本會不予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應收應付關係人帳款是否必須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A: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72段規定:「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人之款項及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前述所謂適當之表達,包括於財務報表上單獨列示及附註揭露,或僅於財務報表之附註或附表揭露。至於以何種方式表達為宜,係屬專業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報第五號第三十二段所謂之「墊款」是否包括營業發生之債權? A: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所規定之墊款應包含應收帳款債權,因為投資公司將商品銷給被投資公司,此支援方式類似墊款。就被投資公司而言,支援商品與支援現金之實質結果相同。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建設公司原本供作出售之房地產因市場不景氣,為妥善使用經濟資源,避免閒置,暫將房屋出租或他用,俟景氣恢復或尋覓妥適買主再行出售,乃將原擬出售之房屋暫轉出租,嗣後又予以出售,其出售價款可否列為營業收入? A:建設公司係以出租出售為業,其原擬出售之房屋因環境之影響(如市場不景氣等),經董事會決議暫轉出租,俟管理當局覓得適合之買主後再予出售者,應於出租時將其建屋成本自待售房屋科目轉列固定資產項下以出租資產列示,並提列折舊。俟其出售時,先將出租資產之帳面價值轉回待售房屋科目後,再予轉銷作出售之處理,其出售之收入自屬營業收入。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委託海外承銷商乙公司承銷其所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其發行過程為:由乙公司代為收取海外存託憑證之股款(甲公司為溢價發行),並以股款扣除承銷費用後之淨額支付予甲公司。除承銷費用外,甲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之成本尚有股票印製、簽證及相關之律師與會計師費用。請問,甲公司應如何認列上述發行成本? A:若海外存託憑證溢價發行時,其發行相關成本(包括承銷費用、股票印製、簽證及相關之律師與會計師費用)應直接從溢價中減除,以減除發行成本後之溢價淨額轉列資本公積。若其發行相關成本大於溢價金額,超過部分應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惟若發行相關成本之金額不重大,則得將其金額全部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建設公司於七十九年度預售房地一批並採完工比例法認列預售房地損益;該房地已於八十一年度完工,部分訂戶已辦妥房地過戶手續;惟嗣後於八十二年中發生大量訂戶因財務困難。無法繳足鉅額銀行貸款,及其他外在之原因,而向建設公司請求購回原屋,或交換坪數較小之成屋,此大量退屋或換屋之會計處理為何? A:(一)本案甲建設公司預售房地一批依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嗣後大量客戶要求換屋或退屋且甲建設公司又予同意,依會計學理於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之年度,甲建設公司宜依據過去經驗或目前事實情況,於必要時提列適當之備抵銷貨退回。
(二)本案甲建設公司之情況,如非屬管理當局所能控制致發生大量退屋或換屋情事,該公司得於退屋或換屋年度按銷貨退回處理。
(三)上述售屋、換屋或退屋如涉及不當安排,則應追溯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不得於退屋或換屋年度認列銷貨退回或非常損失。
(四)本案甲建設公司,發生大量客戶換屋或退屋,究因上述何種情況,事涉事實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不動產交易之疑義。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八十八年度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業已完成土地交付及過戶手續,售價1,000千元,帳面成本900千元,扣除土地增值稅10千元後,出售利益90千元。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千元,未收尾款為700千元,另甲公司以該筆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貸款700千元,故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以代償銀行貸款方式(即轉讓債務)償付尾款。然嗣後因貸款銀行認為乙公司財務狀況較差,不願配合辦理債權轉讓,且乙公司短期內亦無法自籌資金償付尾款,致甲公司無法順利收回尾款700千元及沖銷該筆土地之抵押銀行貸款700千元。
二、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收益認列符合「已賺得」及「已實現或可實現」之條件。另依本會84年1月12日(84)基秘字第005號函釋:出售不動產收益是否賺得,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時為準。惟資產負債表日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付),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付(或辦妥所有權登記)者,亦得視為收益已賺得。依此,上開甲公司出售土地予乙公司之收益,應屬已賺得,惟其收益是否可實現,則因嗣後貸款銀行不同意移轉債權,而有不確定性。此時,甲公司是否可於八十八年度認列該筆土地交易之收益?
三、若甲公司因尾款回收有重大不確定性,而不得認列該土地交易之收益,則該交易應如何列帳?由於甲公司之土地業已交付並過戶予乙公司,其對該筆土地已無法定所有權及實質使用權,但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未付土地尾款則有法定請求權。依此法律及經濟之實質,甲公司是否須就出售土地利益90千元部份,轉列為「遞延未實現出售土地利得」,俟銀行同意借款轉移或尾款收回可確定時,再轉列為已實現?而非將已收取之價款300千元轉列為負債「預收土地款」,並沖銷應收土地尾款700千元,同時應將該筆土地轉為甲公司資產?
四、另,由於貸款銀行已於該筆土地上設有抵押權,故甲公司於編製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時,預期其未收尾款700千元得以移轉銀行貸款之方式而獲清償,然嗣後因景氣轉壞致銀行趨於保守,方造成未收尾款之收回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若收益應視有未實現,則應視為會計錯誤重編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或應以會計估計變動方式反映於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
會計問題:
上述出售土地損益得否於交易年度認列?如已於交易年度認列出售土地利益,是否為會計錯誤,應重編財務報表?
會計處理分析:
來函所述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售價1,000千元,帳面成本900千元。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千元,超過售價百分之十,惟甲公司以該筆土地做抵押向銀行貸款700千元,雖然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償銀行貸款以償付土地尾款,但嗣後銀行不願配合貸款移轉,故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甲公司須俟收現可合理確定時,方得認列該筆出售土地利益。未認列之出售土地利益應列為遞延出售土地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該筆土地應收款之減項。
如有證據顯示乙公司可能拒絕履行義務或將土地返還甲公司,則甲公司應評估該土地之價值是否已發生減損。
如甲公司於出售年度認列該筆出售土地利益屬刻意安排,則應視為會計錯誤重編該年度財務報表。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資料來源:20041018 會計人電子報) ◎股票私下交易有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上市股票,若超過一個成交單位時,應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以免誤蹈法網。
國稅局指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人間直接買賣上市股票,數量不可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一千股),並且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可少於三個月。但最近仍有投資人因不明白該項規定,而私下買賣,致違反上項規定,依法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投資人買賣上市股票超過一個成交單位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誤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同時可避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罰。 (資料來源:20041018 賦稅署) ◎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利息支出認列方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即商品土地),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如該等土地出租時,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支出,可在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支出仍應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指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即商品土地),所支付之利息應直接列入土地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則為遞延費用,於出售時,將自持有土地起至出售時所支付之遞延利息費用自出售收入中減除。但該土地如有出售情事,基於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仍應轉列為遞延費用。例如:當年土地租金收入五十萬元,土地借款利息六十萬元,則五十萬元可列為當期費用,十萬元轉列遞延費用,又如借款利息四十萬元,則四十萬元全數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4101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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