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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18

內  容  索  引: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

◎九十一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申請期限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

精  采  內  容: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基於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已成為電子化時代之潮流,為因應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商業實務之需要,並配合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規之變更,該部爰就「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相關條文進行檢討修正,期使該辦法愈臻合理並簡化便民。   
  財政部說明,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發布(如附件),計修正八條,刪除一條,共計修正九條。重點如次:
一、配合營業稅法等相關法規之變更,修正相關規定:
(一)配合「營業稅法」名稱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本辦法原引用「營業稅法」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基於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已增訂公司分割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因分割而消滅者,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責任宜予規範,爰明定應由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之相關規定,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三)由於大部分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鮮有自行依帳載資料申報者;且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該等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已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爰將有關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設置帳簿之規定,修正為「得」設置,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及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商業實務,修正相關規定:
(一)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三條但書已明定,會計組織健全之商業,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營利事業適用前開規定,並無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爰刪除有關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對於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相關作業規定已有明確規範,營利事業應據以遵行,已無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及另訂管理要點之必要;同時,上開辦法對於會計科目代號及中文名稱對照等亦已有規範,無須重複規定,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二十條)
三、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之帳簿,均應依規定登帳,尚非僅限於日記簿,爰予修正,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基於紓減營利事業倉儲壓力之考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有關會計憑證得以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保存之規定,增訂帳簿於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以前開媒體保存。(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資料來源:20020918 賦稅署)

◎九十一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申請期限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

財政部表示,本(九十一)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凡在該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九十一年地價稅之義務。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故申請期限可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逾期申請者,應自明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務必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至於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免再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有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財政部呼籲已依前揭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者,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處罰。
(資料來源:2002091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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