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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18

內  容  索  引:

◎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規範

◎繼承人經常詢問,其委託代書或律師、會計師處理或申報遺產稅,支付受委託人之費用是否為稅法所稱之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對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成本模式之企業之公允價值揭露疑義

精  采  內  容:

◎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規範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應計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有關經本會核可購買有價證券及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等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金額中,並受同條第四款有關投資總金額之限制。

三、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二)第O四九六五號函說明二、(三),有關證券商投資創投事業其對外轉投資總額之限額規定乙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http://www.sfc.gov.tw/secnews/law/trait/89year/trait-2/890204965.htm);其餘部分仍予維持。
(資料來源:20020418 證期會)

◎繼承人經常詢問,其委託代書或律師、會計師處理或申報遺產稅,支付受委託人之費用是否為稅法所稱之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繼承人經常詢問,其委託代書或律師、會計師處理或申報遺產稅,支付受委託人之費用是否為稅法所稱之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條件,必須是被繼承人遺囑指定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支付的費用,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繼承人自行找會計師、律師或代書代為處理遺產或申報遺產稅,是繼承人為了自己權益所為,並非由受委託人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因此繼承人支付給會計師、律師或代書費用,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20020418 賦稅署)

◎對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成本模式之企業之公允價值揭露疑義

Q: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對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成本模式之企業是否須揭露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資訊?若須揭露,應以何種方式揭露?

Ans: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投資性不動產」(以下簡稱第十六號公報)第二十六條未規定須對採用成本模式之投資性不動產揭露其公允價值。惟對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成本模式之企業若自願揭露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尚應依第十六號公報第二十六條第 7 款之規定揭露
(資料來源:2002041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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