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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18

內  容  索  引: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

◎非自願性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免列入所得申報

◎九十年度債務基金之執行,是否增加政府債務?

◎小客車進口稅放後,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而需退運出口者,並不能退還已繳納稅費

◎釋示一人公司股權申報作業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訂「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條文乙案,本會十五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精  采  內  容: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改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最近經常接獲納稅人詢問有關如何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份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證明、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二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殘障或診療期間、證明日期等項目)。上述大陸地區各項證明文書,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資料來源:20020318 賦稅署)

◎非自願性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免列入所得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因公司業務縮減而遭資遣,其屬非自願性失業且短期謀職未就,而向勞保局申領的失業給付,免列入所得申報。
  該局並表示,近年來國內產業因業務結構性調整,而發生改組、生產技術調整或關廠等因素,導致部分員工因此被資遣,其依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所領取的補助費,是屬於勞工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得人不必列入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為免納稅義務人發生疑義,特提出上述說明。
(資料來源:20020318 賦稅署)

◎九十年度債務基金之執行,是否增加政府債務?

關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中國時報第四版刊載,政府於去(九十)年底債務基金增加舉借債務,其代理普通基金之還本付息業務高達二、七三五億元,另九十年度非營業基金列於預算書之舉債,扣除債務基金舉借一千億元後,原為九百零三億元,財政部執行了二、七三五億元,比原預算增加一千八百億元債務。謹澄清說明如下:
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債務收入三、七三五億元,其中除該基金自行在不增加原有未償債務餘額之前提下舉借債務收入一、○○○億元(含折價差額補貼四•八九億元),借新債供償還舊債,轉換高利率之賒借為低利率之公債外;其餘二、七三五億元(包括債務還本收入一、二二二億元、債務付息收入一、五一一億元、債務事務費收入二億元),係依公共債務法第十條規定,將編列於總預算之還本付息等款項透過債務基金執行,並未增加政府原有債務。
綜上,九十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舉借債務收入及由總預算透列之債務還本付息及事務收入,均遵循公共債務法之規範,在未增加政府債務下運作,並無報載為非營業基金規避債務之情事。
(資料來源:20020318 賦稅署)

◎小客車進口稅放後,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而需退運出口者,並不能退還已繳納稅費

小客車進口稅放後,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而需退運出口者,
並不能退還已繳納稅費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邇來發生不少民眾進口小客車,稅放後經檢驗不符合國內管制標準,不能領照使用而要求退運出口並申請退還已繳納稅費的案件,惟根據現行規定海關均未准予辦理退稅。
  財政部關稅總局補充說明稱:有關進口小客車進口後經測試不符合進口前已生效實施之管制標準致不能領照行駛而須退運出口者,顯然不符合現行關稅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進口一年內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燬者,發還其原繳關稅」之條文內所稱「進口一年內『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之規定,故而海關依章均未准其退稅並無不當。惟在個案方面進口小汽車之規格或品質若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得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汽車,即得依關稅法第四十六條「::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免徵關稅。又如所進口之汽車係供測試或展覽用者,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亦得免徵關稅。
(資料來源:20020318 賦稅署)

◎釋示一人公司股權申報作業

  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時,基於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含關係人)等皆無持股情況,亦無股權異動情形,得免按月依該條文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變動申報作業。
(資料來源:20020318 證期會)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訂「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條文乙案,本會十五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六項第一款:

1、現行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排除適用前揭處理程序相關規定,復依同條第六項第一款以投資為專業者之認定標準,依「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股票上市之控股公司無法排除,亦即依「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股票上市之控股公司,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仍需依規定限期輸入股市觀測站。

2、證交所茲因頻接獲上市金融控股公司或即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上市公司電話反應,控股公司子公司在未轉換為控股公司子公司前,原係符合上開處理程序規定「以投資為專業」之標準,即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或保險法之規定,得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金融業或保險業,其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毋庸申報,然轉換後依規要申報交易資訊,因該等交易實屬頻繁,勢將增加其作業成本,案經證交所審酌上述理由尚可接受,另鑑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係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且以投資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創業投資等事業及經其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關,暨其他經其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為限,故擬將除外規定中所列「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股票上市之控股公司予以刪除,爰擬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六項第一款,由「…依本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股票上市之控股公司除外。」修正為「…依本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股票上市之投資控股公司除外。」。

3、綜上,依證交所修正後條文規定,符合規定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不需申報之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商等上市公司,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後亦無需申報交易資訊。

(二)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

1、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公司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二十二日公告申報股東常會日期等資料。為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增訂第三項,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規定,較修訂前提前三十日,爰將前揭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之規定修正為「…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

2、另為因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停止過戶期間提前三十日,對公告報紙及有關財務報表、盈餘撥補表、資本公積及盈餘補充資本總額計算明細表等之提供亦需一併提前,勢必影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集中於五月底後召開,證交所爰建議採二段式公告揭露,第一階段於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前十二個營業日公告其內容,除「討論盈餘分配案」主要內容:如分配盈餘總金額及每千股配發比率外,其餘各議案均應揭露。第二階段再補充公告「討論盈餘分配案」及主要內容,爰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增列「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函知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函知本公司,並仍應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公司情況特殊經函知原因者,得僅先申報其股東會召開事由、期日,再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補行函知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

3、另為強化資訊透明度,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增列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等資金運用情形。

(三)另為使上市公司適時補正公司基本資料異動,爰增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基本資料有變動之情事者,應於兩日內更新股市觀測站資料,以達資訊公開之目的。
(資料來源:20020318 證期會)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之資訊公開並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加強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募集與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之公開揭露,以利股東查閱並保障其權益。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壹)、資訊整合:

  為整合定期與不定期所揭露之資訊,爰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重行調整年報應行記載事項之揭露架構並增列章次。

(貳)、資訊簡化:

  考量公司編製年報之成本及年報係屬每年應定期揭露之資訊,爰縮短技術及研發概況、環保支出及勞資關係等資訊之揭露期間。

(參)、加強資訊揭露:

一、為強化公司決策過程之透明度,爰增訂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之揭露。

二、為促使公司能確實執行增資計畫並能充分且完整揭露未完成及增資效益未顯現之情形,爰增訂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三、為使股東明瞭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情形,爰增訂應揭露公司債、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之辦理情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應記載事項。

四、為便於年報資訊之建檔及方便股東查詢,爰增列應於年報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公司名稱變更者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五、鑑於網際網路之普及,為方便股東查詢,爰增列應於年報揭露相關機構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及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指定之網站。

(肆)、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修訂:

一、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修正有關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得由股東會選任外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落實經發會之多數意見並使股東瞭解董事及監察人與公司關係、其相關工作經驗及執行情形,爰增訂公司應於年報揭露董事、監察人是否符合獨立性標準。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引進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為使股東充分瞭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情形,爰增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執行情形。

三、配合企業併購法、公司法有關公司分割及受讓之相關規定,爰增訂公司已完成併購者,應揭露最近一季承銷商評估意見或執行情形;辦理中之併購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鑑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修正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折價發行股票方式籌資,為使股東明瞭公司股本中以折價發行之情形,爰增訂以折價發行股票應揭露發行價格。

五、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增訂,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為使公司充分揭露股東非以現金出資之情形,爰增訂股東非以現金出資者,應揭露其抵充之種類及金額。

六、鑑於處理準則第六十條規定,公司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之次日公告申報其對股東權益影響等相關資訊,及參考國外對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揭露情形,爰增訂公司應揭露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辦理情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經理人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及其認購情形等相關事項。

(伍)、其他:

一、鑑於財政部已另訂有「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避免重複編製年報增加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負擔,爰增列除外規定。

二、配合本會健全股利政策實施情形及相關建議公聽會決議,修訂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

三、為避免揭露預計營業目標,將會列為強制編列財務預測之範疇,爰修正公司應揭露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資料來源:20020318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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