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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2/18

內  容  索  引:

◎問:股東以固定資產、專利權等資產作價出資為股本者,應如何課稅?

◎問:公司帳簿因故發生滅失時,應如何申報課稅?

◎為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修正,規範有關會計處理、財務報表表達暨資金貸與他人與大陸投資資訊揭露之規定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鉅額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條文乙案,本會十五日准予備查

◎台灣集保公司函報因應興櫃股票議價交易市場之建置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發行之登錄,配合修訂該公司收費辦法乙案,本會十五日准予照辦

◎陳先生來電詢問:旅居國外子女結婚,是否可比照贈送國內子女婚嫁財物一○○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之規定?到底應該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才能被認定呢?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福了。

◎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人民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酬謝員工以禮品、獎金或樂透彩券當作尾牙贈品,如何辦理扣繳?

◎舉辦員工摸彩活動,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精  采  內  容:

◎問:股東以固定資產、專利權等資產作價出資為股本者,應如何課稅?

答:國稅局解釋函令中說明,股東以資產作價為股本者,於取得股票時不課徵所得稅,惟股東於日後轉讓該股票時,應就其面額部份減除原取得成本,以其差額做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而超過面額部份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規定,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僅以作價之金額(面額)高於成本部份課稅。

相關法令:

固定資產折價投資不屬財產交易之增易免予課稅
(財政部52.8.26台財稅字第○六一五四號函)

營利事業以現金以外固定資產折價作為股本投資不應視為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之財產交易行為,加以課稅。本案XX公司等兩家,係奉准以固定資產向國外投資,其估價所產生差額,亦不屬同法第八條第七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不應加以課稅。

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之股票轉讓時課稅規定
(財政部75.9.12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
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依本部69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三號函釋,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上無所得發生,應不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於取得該項股票後以之轉讓時,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份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以無形資產投資取得股票為投資行為出售時應按出售資產與證券計算
(財政部74.10.28台財稅第二三九七七號函)
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另一事業取得股票,核屬投資行為,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當該部份股票轉讓出售,其面額部份係屬出售無形資產之收益,應併入出售年度之非營業收入項下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超過面額部分核屬證券交易所得,除被投資事業在暫停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年度得免計入所得稅課稅外,仍須將此部分證券交易所得列報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資料來源:2002021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公司帳簿因故發生滅失時,應如何申報課稅?

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滅失年度應依據原始憑證重新設帳,如為申報後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相關法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十一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第一百零二條予以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其因攜離營業場所,以致滅失者,該期間所得額,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予以核定。其經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不能如期提示調查者,稽徵機關得依申報數先予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所調閱之帳簿憑證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帳簿滅失報備申請
申請時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郵遞。
應備書表及證件:
申請書(自行書寫,應於申請書內敘明滅失原因)。
警察機關證明文件。
受災平面圖現場照片(因火災、水災滅失)。
帳冊存放處所及面積。
裝置帳冊設施。
燬損帳冊明細表。
作業時間:五天。
受理單位:轄區分局、稽徵所。
相關法令及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一條。
注意事項:略。

(資料來源:2002021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為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修正,規範有關會計處理、財務報表表達暨資金貸與他人與大陸投資資訊揭露之規定

一、配合公司法修正刪除原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表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因被投資公司增加資本公積而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金額、應付利息補償金轉列之金額等。

(二)本會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13.股東權益之13-3及13-4停止適用。

(三)至有關資產重估增值是否仍應轉列資本公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何時停止轉列資本公積及原已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如何處理乙節,應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檢附修正後資金貸與他人及大陸投資資訊揭露附表,公司自編製九十年度財務報告起應依修正後附表揭露有關資訊。
(資料來源:20020218 證期會)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鉅額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條文乙案,本會十五日准予備查

  在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制度下,有價證券持有人得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質權人欲透過鉅額交易方式處置質物時,按上述鉅額交易「預收款券」之精神,原本亦應將質物撥入證交所之集保帳戶,始得辦理申報作業;惟依據本會「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交付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接受質權人自行拍賣委託時,須先向集保公司申請辦理,經集保公司審核無誤後,才能辦理拍賣成立後之設質解除及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尚無法在拍賣成立前先將質物轉入證交所之集保帳戶,爰增訂第四條第二項另行規範此等質權人拍賣質物之作業,應檢具集保公司之審核證明辦理。
(資料來源:20020218 證期會)

◎台灣集保公司函報因應興櫃股票議價交易市場之建置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發行之登錄,配合修訂該公司收費辦法乙案,本會十五日准予照辦

  本案集保公司為配合無實體發行及建置興櫃股票交易市場,擬修正該公司收費辦法之規定:

(一)配合興櫃股票議價交易市場之建置,該公司辦理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帳簿劃撥及集中保管等作業,新增第一條第(二)項,並修正同條第(一)、(三)、(四)項等相關條文。

(二)因應證交法增訂無實體有價證券發行,由集保公司辦理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帳簿劃撥交付等相關作業,爰新增第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項、第三條、第六條等相關條文。

(三)為簡化證券市場作業流程,該公司已規劃提供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有價證券繼承、贈與及私人間直接讓受之服務,爰新增第一條第(七)項條文,並修正同條第(四)項條文。
(資料來源:20020218 證期會)

◎陳先生來電詢問:旅居國外子女結婚,是否可比照贈送國內子女婚嫁財物一○○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之規定?到底應該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才能被認定呢?

陳先生來電詢問:旅居國外子女結婚,是否可比照贈送國內子女婚嫁財物一○○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之規定?到底應該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才能被認定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贈送國內、外子女,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國民,都適用贈送子女婚嫁財物一○○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此外,納稅人應檢具證明文件有兩樣,第一是可以證明受贈人是贈與人之子女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第二是可以證明受贈子女結婚的證明文件,如戶籍登記或法院掣發之公證結婚證明等資料。如果子女是在國外結婚,則可以檢具類似國內戶籍登記或法院公證結婚證明等資料。
(資料來源:20020218 財政部)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福了。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福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從今年開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而這項措施,將可減少納稅義務人搜集相關憑單之困擾。
 南區國稅局說,為簡化申報程序及避免納稅義務人不便,自今年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如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者,均免附憑單資料,不過,該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依法令規定應該要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需依規定檢具辦理申報,以避免徵、納雙方無謂的爭執。
(資料來源:20020218 財政部)

◎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人民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或銀行詢問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薪資所得或利息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是否有適用一定金額內免予扣繳之規定?

該局表示,非居住者有台灣地區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扣繳率各為百分之二十,扣繳義務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之期限內填報者,除稽徵機關將會限期責令補報外,還會遭受處罰。

另大陸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其扣繳稅率準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亦即薪資及利息之扣繳率各為百分之十,扣繳義務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同時此扣繳稅款就源扣繳後,大陸地區人民即免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同時表示,上開所得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人民,每次應扣繳稅款均應扣繳,並無目前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有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218 財政部)

◎酬謝員工以禮品、獎金或樂透彩券當作尾牙贈品,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人員詢問為酬謝員工以禮品、獎金或樂透彩券當作尾牙贈品,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為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實物禮品或樂透彩券,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而其所得類別又因所發放之單位不同,有不同之稅法規定,如為營利事業所發放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薪資所得,於發放時併入每月之員工薪資,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未併入薪資發給員工,則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百分之六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或樂透彩券,則需按時價折算或彩券購買金額辦理扣繳,又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如果員工是領到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節慶獎金、禮品或彩券,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由福委會於次年一月底前向該管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福委會可免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20020218 財政部)

◎舉辦員工摸彩活動,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又到了歲末,許多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摸彩活動,以酬謝員工一年來之辛勞。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人員,詢問舉辦員工摸彩活動,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獲獎之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亦即給付額超過一三,三四○元以上才需按百分之十五扣繳,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而且不論金額大小均需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20020218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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