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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18

內  容  索  引: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生效日期之說明

◎臺銀房貸利率低,值得消費者信賴

◎配合私募制度資訊揭露規定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按月計息以申報

◎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 銷售時仍免徵營業稅

◎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移轉時仍應徵土地增值稅

精  采  內  容: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生效日期之說明

關於本︵十八︶日報載﹁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於一月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今年一月十七日起兩年內,一般土地及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惟上開報導內容關於施行日期一節與現行法規之規定尚有出入,財政部特此說明如次:
  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依前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其施行日期,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另土地稅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故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生效日期,應為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至於首揭條文所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乃指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與該法條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 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20020118 賦稅署)

◎臺銀房貸利率低,值得消費者信賴

臺銀房貸利率低,值得消費者信賴
臺銀房屋購置貸款係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準再加減碼訂價,並隨基本放款利率之調整而機動調整。在九十年一月至十二月間臺銀調降基本放款利率共計十二次,目前為年息六、七二五%,一般購屋貸款利率為前二年年息五、五七五%,第三年起年息六、八二五%。
針對舊貸戶利率較高問題,已分別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通函各營業單位,對於利率高於年息八%以上者,可視客戶往來情況主動通知到行辦理調降利率手續,客戶如果仍覺得利率較他行庫為高時,亦可洽往來分行調降,臺銀總行已授權各分行斟酌辦理。
對於某汐止市長參選人公佈十大狠心銀行,其中臺灣銀行舊房貸平均利率為八、五%,是各銀行之最乙節,依據上述說明,以目前利率情況似無可能,該市長參選人容有誤解,惟為澄清實際情況,如有個案疑義時,請貸款人與原貸分行或總行消費者金融部(○二)二三一二四一三○林襄理洽談,以免混淆視聽,影響聲譽。
(資料來源:20020118 賦稅署)

◎配合私募制度資訊揭露規定

一、櫃檯買賣中心因應公司法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允許公司私募公司債之配合辦理情形乙案,所報「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二項乙節,本會十五日准予備查。修正重點主要係為利公司資訊及時公開且充分揭露,上櫃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私募公司債或有無法如期償還之情事時,應將相關資訊輸入股市觀測站。按私募公司債計畫變更應屬公司重大訊息項目之一,本會請櫃檯買賣中心於前揭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增訂「私募公司債計畫經報備後」,因董事會決議而變更之規定後,准予備查。因應立法院審查中之「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私募制度,請櫃檯買賣中心通盤檢討所管相關規定應配合增修處。
二、台灣證交所因應公司法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允許公司私募公司債,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其書件暨重大訊息揭露相關規定配合修正乙案,所報「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二項乙節,本會十五日准予備查。修正重點主要係為利公司資訊及時公開且充分揭露,上市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私募公司債或有無法如期償還之情事時,應將相關資訊輸入股市觀測站。按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公司債及私募公司債計畫變更應屬公司重大訊息項目,請台灣證交所於前揭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增列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公司債」項目,另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增訂「私募公司債計畫經報備後」,因董事會決議而變更之規定後,准予備查。因應立法院審查中之「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私募制度,請台灣證交所通盤檢討相關規定應配合增修處。
(資料來源:20020118 證期會)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按月計息以申報

營利事業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動產出租與他人,租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如有押金亦應按郵政儲金匯業局當年度一月一日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自行計算銷售額,按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最近在查核營利事業租賃收入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動產出租與他人,除收取租金外另收取押金,卻未將押金部份計算利息收入開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該處表示,營利事業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及機器設備出租與他人時,大多會開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惟押金部份易疏漏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依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必須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否則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外,還應處以漏稅罰。
  該處又表示營利事業若因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2011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 銷售時仍免徵營業稅

自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政府不再對菸酒課徵專賣利益,營業人有銷售或進口菸酒,應課徵營業稅,惟營業人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仍免徵營業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營業人凡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款銷售專賣品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查詢,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2002011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移轉時仍應徵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與一般民眾誤以為公共設施用地,未被徵收前移轉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認知不同。
為維護租稅公平,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各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有徵收、徵購及重劃三種方式,徵收與徵購取得同屬徵收,自可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而重劃方式取得與徵收不同,地主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故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在規劃節稅時應注意此項規定。
(資料來源:2002011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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