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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物抵繳相關規定。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無力一次繳清遺產稅款,應證明其確無法以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銀行存款繳納稅款,始得申請以實物抵繳全部遺產稅款,否則僅得就扣除被繼承人現金及銀行存款部分之遺產稅准予實物抵繳。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抵繳;又實物抵繳之目的,係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故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若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人又無法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予實物抵繳,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財政部函釋揭明。本轄一納稅人因不服該局僅准其以股票抵繳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稅款之處分,並訴稱應准以股票抵繳全部稅款,保持稅捐債權之完整,且申請實物抵繳在先,而財政部解釋函在後,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本案不應受該函釋之規範等理由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全案業經財政部以「遺產稅既准予分期繳納,足認此租稅債權為可分之債;僅受理抵繳經扣除銀行存款後之稅款,於法並非無據,尚難認有違背公平課稅原則」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稅稅額超過三十萬元若無法一次現金繳納,而被繼承人遺留有現金或銀行存款時,只能以遺產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資料來源:20011018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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