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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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6/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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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對於合建完成後所換入之建物及土地持分是否適用資產交換之會計處理並認列處分損益? 一、 問題所述A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其土地與合建完成之建物作交換,若屬為未來房地銷售而作此交換者,則該房地交換應與後續之房地銷售一併考量,A公司不得將此交換視為產生收入之交易,而應俟房地銷售予真正之買方(第三人)時,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4段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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