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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6/07/17

內  容  索  引:

◎A公司對於合建完成後所換入之建物及土地持分是否適用資產交換之會計處理並認列處分損益?

精  采  內  容:

◎A公司對於合建完成後所換入之建物及土地持分是否適用資產交換之會計處理並認列處分損益?

一、 問題所述A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其土地與合建完成之建物作交換,若屬為未來房地銷售而作此交換者,則該房地交換應與後續之房地銷售一併考量,A公司不得將此交換視為產生收入之交易,而應俟房地銷售予真正之買方(第三人)時,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4段之規定處理。

二、 A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其土地與合建完成之建物作交換,若屬為自用或出租而作此交換者,則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24至26段或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第27至29段之規定處理。

三、 A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其未換出之土地(即46%之土地)非屬於交換交易之標的,不得就該部分之土地認列交換利益。

四、 A公司對土地用途之判斷,應有相關佐證及理由支持,並須經合理評估及分析。
(資料來源:20160717 會計人電子報第6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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