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大陸地區納稅憑證應如何取得? 答:
1.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大陸地區員工當地所得,需併入台灣所得課稅,大陸地區已納稅款,於取得納稅憑證,依規定將其繳稅憑證公證並交付海基會、海協會簽證後,得抵扣增加之所得稅。
2.有關稅務機關如何給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可直接攜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至當地的地稅辦稅大廳後,填寫申請表格辦理即可。
3.依據法令如下:
2005年1月21日《關於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後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在確保個人收入納稅等資料保密的前提下,要求有條件的地區試行按年向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4.一般填寫之申請表計有「納稅證明(申請)審批表」及「納稅證明開具承諾書」 (資料來源:2015031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