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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2/08/17

內  容  索  引: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精  采  內  容: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修正十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告,酌修重要子公司定義、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定,就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重大差異處,增訂查核之項目,主要包括會計估計及政策變動之查核、受查者財務報告中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受查者差異之查核、關聯企業與受查者之會計政策一致性之查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重大組成、除役成本之查核、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揭露之查核、生物資產之查核、負債準備等重大項目查核之相關規範,並將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核閱範圍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取代第三號、第四十七號取代第十號、第四十八號取代第三十一號、第三十二號及第三十七號、第五十號取代第十二號、第五十一號取代第二十四號、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三號取代第四號,及第四十九號及第五十二號之實施,修訂相關條文引用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
三、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修訂會計師查核簽證渠等公司應適用本準則之施行日期及訂定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
(資料來源:2012081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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