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受限之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疑義。 Q: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問答集中「受買賣限制」之定義為何? 不同的限制條件是否將影響金融資產之分類?若公司所投資之被投 資公司股權受閉鎖期限制時,其公平價值應如何決定?若公司所投資 之被投資公司股權每日可買賣數量受限時,其公平價值應如何決定?
A: 一、企業若投資私募或受買賣限制之金融商品,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作適當分類,惟此類商 品無法自由出售,故不得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二、前述「受買賣限制」泛指因主管機關或合約規範造成對企業買賣金融 商品之各種限制,例如限制企業可買賣金融商品之時點或限制企業每
日可買賣金融商品之數量。企業應判斷所持有金融商品所受買賣限
制,是否會影響該金融商品之分類及公平價值決定。 三、具有活絡市場之金融商品若受閉鎖期間限制而無法出售,雖不具活絡
市場公開報價,惟企業得以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商品之活絡市場公開報
價,再適當調整受限影響之方式,估計該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一般 而言,此類受限之影響通常能可靠衡量,且衡量結果應與一般市場參 與者評估之結果相當。
四、企業所投資之金融商品若具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但每日可出售之數量 受限時,企業仍可依其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決定該金融商品之公平價 值。 (資料來源:20120317 會計人電子報438) ◎取得商標暨經營權會計處理疑義。 Q:
一、乙公司主要從事 A 品牌產品之產銷,98 年中乙公司將 A 品牌產品獨
家「經銷權」授予甲公司,另截至 100 年底甲公司對乙公司有預付貨 款 1 億元。
二、為解決甲、乙公司間預付貨款之債權債務問題,100 年底乙公司將「A
品牌經營權」(含生產、行銷、通路及 A 品牌商標使用權等)委託並 授權甲公司經營,並以甲公司受託經營所產生之利潤優先抵償乙公司
所積欠甲公司之上述債務,甲公司於 100 年底將原帳列預付貨款 1 億 元轉列長期應收款。101 年初甲公司透過法院拍賣程序,以放棄對乙 公司之債權 2,700 萬元承受 A 品牌商標專用權,並完成移轉程序。
試問:
甲公司透過法院拍賣以 2,700 萬債權承受 A 品牌商標經營權,該商標經營之入帳金額為何?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20
段規定,單獨取得之無形資產,其成本通常能可靠衡量。例如,以現金或 其他貨幣性資產作為對價時,其成本能可靠衡量。同號公報第 21 段規定, 單獨取得無形資產之成本包括下列各項:
1.購買價格,包含相關稅捐。
2.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可直接歸屬成本。 因此,甲公司透過法院拍賣程序,以債權 2,700 萬元承受 A 品牌十一
年後之商標專用權,應以該放棄之 2,700 萬元債權作為支付對價。商標暨 經營權之入帳成本,應依前述規定處理,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 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決定該無形資產是否減損。另甲 公司對乙公司之債權扣除承受 A 商標經營權後之餘額 7,300 萬元仍屬甲公 司之債權,惟該債權無法收回之已提列備抵呆帳應作為減項,且應於期末 依債權收回之可能性評估提列備抵呆帳餘額之適當性。 (資料來源:20120317 會計人電子報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