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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6/17

內  容  索  引:

◎期貨避險疑義。

◎行動電話業者依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給付經銷商報酬之會計處理疑義

◎庫藏股票交易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期貨避險疑義。

一、甲公司係上櫃之綜合券商,以「多頭」之操作方式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作為該公司自營部證券交易之避險操作。

二、「多頭」操作方式係指當公司因故未持有有價證券,而看多股市行情,而本身未持有或僅持有少量股票時,為避免喪失賺取未來股市多頭行情之上漲利益機會,而透過期貨市場買入期貨部位。

試問:若甲公司以「多頭」之操作方式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在會計處理上究應視為「避險」交易或「非避險」交易?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20段之規定,避險關係唯有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始應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

1. 於指定避險開始時,有關避險關係、企業之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至少應載明避險工具、相關被避險項目或交易及被規避風險本質之辨認,與如何評估避險工具抵銷欲規避風險造成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之有效性。

2. 避險預期能達第78段所稱高度有效抵銷被規避風險所造成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且此一特定避險關係與原書面文件所載之風險管理策略一致。

3. 以預期交易之現金流量避險而言,該預期交易必須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且其現金流量之變動將影響損益。

4. 避險之有效性能可靠衡量,亦即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及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

5. 企業應持續評估避險有效性,且於指定避險之財務報表期間內均確定該避險為高度有效。

二、甲公司從事「多頭」操作方式而持有期貨部位,因公司本身未持有被避險項目,不符合前項條件,故不得視為避險交易。
(資料來源:20110617 會計人電子報400)

◎行動電話業者依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給付經銷商報酬之會計處理疑義

Q:

部分行動電話業者與經銷商協議,於銷售門號後為客戶提供必要之服務,使之持續產生通話費收入,行動電話業者即給予經銷商佣金。該佣金計算方式係按經銷商之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給付,而此一佣金給付比率則視該行動電話業者與經銷商協議之通話費收入達成之比率而定;惟其通話費收入未逾雙方協議之門檻或未達行動電話業者要求之服務品質時,則停止給付佣金。試問:行動電話業者依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而給付經銷商之報酬,應如何處理?

A:

若行動電話業者給付經銷商之報酬係基於經銷商所銷售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而給付者,由於行動電話業者支付予經銷商之金額取決於未來所認列之收入,與收入有直接因果關係,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於相關收入認列之期間認列為費用。但如上述按一定比率計算之金額,另有下限之約定者,該下限金額應視為固定報酬處理。
(資料來源:20110617 會計人電子報400)

◎庫藏股票交易處理疑義。

Q: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目的,依證券交易法購買庫藏股票,並於買回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註銷公司股份時,是項分錄借記之「保留盈餘」,可否任由公司就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加以選擇?

A: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若須借記保留盈餘應屬借記「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20110617 會計人電子報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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