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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透支應帳列資產或負債? Q:支票存款透支應帳列資產或負債?
A:公司於銀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並同時為透支戶時,若該帳戶為正數,則列為「銀行存款」科目;若該帳戶為負數,則列為「銀行透支」科目歸屬流動負債。惟該銀行透支若係企業整體現金管理之一部分且能隨時償還,則應包括於現金及約當現金中。此類帳戶管理之特徵為銀行帳戶餘額時常於正負數間波動。 (資料來源:20100617 會計人電子報349) ◎電梯業營業收入認定時點及其相關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從事電梯製造及銷售業務(包括安裝承攬)並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該公司原與客戶訂立電梯銷售合約,合約內容之金額,一為電梯機件總價款項;另一為電梯安裝承攬報酬總價。即主約包括銷售與承攬合約,附約中明定客戶需付清電梯機件及承攬之全部貸款予甲公司後,其電梯產權始移轉於客戶。
二、甲公司為因應營運上之需要,就目前新承接之客戶,其與客戶訂立電梯銷售合約之型式,由原來一份合約改為銷售電梯與安裝承攬分別訂立二份單獨合約。一份為電梯機件銷售合約,合約金額為電機機件總價款,明定客戶需付清電機機件之全部價款給甲公司後,其電機產權始移轉予客戶;另一份為電梯安裝承攬合約,合約金額為安裝報酬總價款(不含稅),明定電梯試車完成驗收時客戶需付清安裝承攬總價款。
試問:
一、甲公司在上述情況一之合約形式下,於電梯安裝完成後,始依合約總價認列銷貨收入;而在情況二之合約形式下,分依買賣業及承攬業於不同時點認列銷貨收入,是否正確?
二、該公司因營運所需,將原實施之電梯買賣及安裝承攬合約,變更為兩獨立合約。由於新型式合約之權利義務與舊合約存有重大差異,故分別依買賣業及承攬業於不同時點認列收入,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5段第二項所述「因交易本質與以往不同而改用適當之會計原則」之規定,即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A:
一、若甲公司同時與客戶簽有銷售與安裝合約,則電梯銷售與安裝乃不可分之交易行為。在採用全部完工法下,不論為情況一或情況二之合約形式,都應於電梯安裝完成後始認列收益,而非將買賣與安裝分別認列收益。若甲公司只簽銷售合約或安裝合約,亦即甲公司只銷售電梯或只提供安裝服務,則於銷售後或安裝完成後分別認列收益。
二、甲公司雖改變其合約形式,但交易本質並未改變,非屬會計變動。
即或甲公司僅銷售電梯或僅提供安裝服務,因交易本質與以往不同而採用適當會計原則,亦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20100617 會計人電子報349) ◎建設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合建地主購入待售房地之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 Q:
一、建設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已完工待售房屋之持分土地,並予以出租,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前,借款之利息支出可否利息資本化?
二、建設公司取得土地是否推案專案建造或分割出售,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尚無從判定,故建設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待建之素地,於取得所有權前之借款利息支出,可否利息資本化?
A:
一、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4段規定:「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如已積極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則在該工作持續期間應將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資本化,作為建築物之成本」,該建設公司於建造工程完工交屋之後,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地主購買待售房屋所持分土地,因土地已「達可使用狀態」,毋須再進行開發或建造,故不得將利息資本化。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8段規定,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具備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1 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
2 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3 利息已經發生。
故建設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素地,在未取得所有權前,若符合上揭公報第8段之規定,即或是否專案建造或分割出售尚未確定,仍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另依第9段規定,當資產已完工可供使用或出售時,即應停止利息資本化。至有否取得所有權,非判定資產是否已完工可供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要件。 (資料來源:20100617 會計人電子報349) ◎建設公司自地自建預售房屋採全部完工法,土地與房屋過戶不同時點之收入認列會計處理。 Q: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可否分別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日認列土地及房屋出售損益?
A:
一、依據會計學理,收益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才能認列:
1. 已實現或可實現。
2. 已賺得。
二、原則上房屋與土地應同時認列出售損益,房地收益是否已賺得,應以同時辦妥土地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完成交屋為準。惟資產負債表日前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屋)者,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屋(或辦妥所有權登記)者,亦得視為收益已賺得。 (資料來源:20100617 會計人電子報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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