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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3/17

內  容  索  引:

◎育樂事業佣金支出之會計處理。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有關問題。

◎兩岸金融證券保險三法 發布施行

精  采  內  容:

◎育樂事業佣金支出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係於各風景名勝地區,經營會員制渡假俱樂部之育樂事業。該公司將招募會員事宜委託其他營業機構辦理,並約定由該公司按每一入會會員所支付之保證金及入會費收入之一定成數給付佣金。甲公司因委託其他營業機構辦理招募會員而支付之佣金,應於發生當年度即全數認列為費用,或比照入會費收入,予以遞延並逐年平均攤提?

A:甲公司委託其他營業機構辦理招募會員事宜,應就各年度之入會費收入扣除全部佣金支出後之淨額予以遞延並按年攤提認列為收益,如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則不得攤銷。
(資料來源:20100317 會計人電子報336)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有關問題。

Q:在台母公司非屬財務報表換算之外幣交易,應以功能性貨幣(如新台幣)入帳。若外幣交易以原幣入帳,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應按再衡量之方法處理?



A:在台母公司之外幣交易,係屬外幣資產負債之外幣交易,無關外幣報表,自無所謂再衡量之問題,故應採外幣交易之處理方式,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其與原始成本之差額應視為當期兌換損益。
(資料來源:20100317 會計人電子報336)

◎兩岸金融證券保險三法 發布施行

金管會日前發布施行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及相關規定,業者將可循法正式登陸。重點如下:

1.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登陸僅得就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三者擇二辦理,且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行淨值15%。臺灣地區金控公司轄下之子銀行未赴大陸,或已依前規定擇一進入大陸且未參股投資者,得申請參股投資,惟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金控公司淨值10%。此外,銀行與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均以一家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2. 臺灣地區證券商、證券投信事業、證券投顧事業、期貨業符合相關資格規定者,得申請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參股投資。經許可在大陸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淨值40%。

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得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大陸保險業;惟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40%。



此外,有關對陸銀參股投資國內金融機構的管理規定,則由金管會依兩岸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行訂定施行日期。金管會亦將安排向立法院專案報告有關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問題,並於進行專案報告之後,受理銀行業者赴大陸地區之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20100317 會計人電子報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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