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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7/17

內  容  索  引:

◎兩稅合一制度下,營所稅帳務處理疑義。

◎公司以被併購部門所屬公司之股票,取得該部門全部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行動電話業者給付經銷商報酬之會計處理疑義。

◎投資國外股票於資產負債表日評價之疑義。

◎庫藏股票交易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兩稅合一制度下,營所稅帳務處理疑義。

Q: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得直接借記「保留盈餘」?

二、公司補繳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直接借記「累積盈虧」科目,不要列為繳納年度「所得稅費用」?

三、非公開發行或資本額、營業額在某一標準下之公司,是否可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作跨期間與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A:

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對企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所得稅,乃是屬於累積之保留盈餘所負擔之成本,故於繳納時應直接借記股東權益項下之保留盈餘。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主要乃是企業年度盈餘若未分配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就學理上應於產生盈餘之年度即予以估計入帳,惟考量實務上估計之困難,故本會(87)基秘字第273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乃規定「依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二、至於前述情況外之所得稅之補繳或退還,屬估計之變動者,應作為核定補繳或退還年度之費用或收入處理;屬錯誤之更正者,則調整期初保留盈餘,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適用於所有企業,才能達到財務報表忠實表達及可比較性之品質要求。此外,美國及國際會計準則,關於所得稅之會計處理並未對未公開發行或營業額、資本額在一定額度以下之公司有不同規定,且財務報表使用者,不僅限於股東,尚包括債權人等,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應適用於所有企業。
(資料來源:20080717 會計人電子報254)

◎公司以被併購部門所屬公司之股票,取得該部門全部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為取得B公司中甲部門之專利授權,向B公司購入該公司之股票,並以該股票及現金與B公司成立-JV公司,A公司擁有99.4%之經濟利益(Economic-Interests)權,其餘0.6%之經濟利益權則由B公司及其他公司持有。續後由JV公司購買B公司甲部門含交換實施授權在內之各項資產,則JV公司以B公司股票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各項資產時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亦可能連同貨幣性資產)換入之固定資產,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出資產之交換損益,故JV公司以B公司股票及現金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有形資產時,應按現金支付金額及所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合計數,或取得淨資產之公平價值二者較客觀明確者衡量。JV公司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無形資產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3至75段規定處理,

二、JV公司以B公司股票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各項資產,若係以B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為衡量基礎,則該股票應以協議達成並予公布之日(以下簡稱衡量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市價作為評價基礎,確定其公平價值。所謂一段合理期間通常僅為衡量日前後數日。惟嗣後若交換價格(即支付之股數或其他支付金額)依進一步或修正之協議而有所變動,則應以該變動日作為新衡量日重新就該股票予以評價。
(資料來源:20080717 會計人電子報254)

◎行動電話業者給付經銷商報酬之會計處理疑義。

Q:行動電話業者因經銷商代銷門號而給付經銷商之固定報酬及依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而給付經銷商之報酬,其分別之會計處理為何?

A:

若行動電話業者因經銷商代銷門號而給付經銷商之報酬係固定者,由於與行動電話業者未來之收入無直接關係,故於經銷商完成銷售門號時,行動電話業者即須將所應支付之佣金費用估列入帳。若雙方約定基於經銷商所銷售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給付報酬者,由於行動電話業者支付予經銷商之金額取決於未來所認列之收入,與收入有直接因果關係,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於相關收入認列之期間認列為費用。但如上述按一定比率計算之金額,另有下限之約定者,該下限金額應視為固定報酬處理。
(資料來源:20080717 會計人電子報254)

◎投資國外股票於資產負債表日評價之疑義。

Q:公司投資國外股票市場之股票,帳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於資產負債表日應如何評價?

A:

(一)企業投資國外股票市場之股票並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交易日按即期匯率換算,據以入帳,將其兌換損益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且因其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故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且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該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應評估該資產可回收之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

(二)企業認列減損損失時,應將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累積淨損失金額轉列為當期損益,其減損金額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取得成本與當時公平價值間之差額,再減除該金融資產曾列入損益之減損金額後之餘額。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備供出售股票之減損減少金額不得認列為當期損益,而應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資料來源:20080717 會計人電子報254)

◎庫藏股票交易處理疑義。

Q: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保留盈餘分為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公司購買後註銷庫藏股票若須借記保留盈餘,則該項借記「保留盈餘」,可否任由公司加以選擇,抑或一定須借記「未分配盈餘」?



A: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若須借記保留盈餘應屬借記「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20080717 會計人電子報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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