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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飛機翻修費用之會計處理。 Q:
一、依 S.D.P(修護技術準則)規定,航空公司其飛機機身及發動機設備於飛行達一定時數或年數後,須執行重大翻修,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可繼續飛行營運。
二、依第一項所述其翻修產生之費用,為其飛行設備繼續營運所必要之支出,且其有效期間為二∼八年不等,另外在一般飛行設備處分時,其處分價格係受該飛機機身或發動機是否已進行過翻修及翻修時點為何而有所影響。
前述飛機翻修費用是否得認定該項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並將該支出資本化,於通常之效益期間,分年攤銷為維修費用?
A:
就會計學理而言,資產購入後所發生之成本,能增加未來之經濟效益者應資本化,僅能維持現有服務潛能者應列為當期費用。所謂能增加未來經濟效益,係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1.延長資產之耐用年限。
2.增加服務潛能或產品產量。
3.改善服務品質或產品品質。
4.降低服務成本或產品生產成本。
前述航空公司之飛機機身及發動機於營運期間內定期翻修,該翻修費用若僅能使飛機保持正常可用狀態者,應作為期間費用。若可增加未來經濟效益者得資本化,並於該項支出之效益年限內分期攤銷。 (資料來源:20080417 會計人電子報241) ◎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各條件疑義。 Q:建設公司須符合哪些條件方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
建設公司是否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應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項條件判斷,若符合全部條件該批工程才能適用完工比例法,且僅支付價款已達其個別契約價款15%之銷售合約,始按完工比例法計算,支付價款尚未達其個別契約價款15%之銷售合約,仍應按全部完工法處理。至於六項條件中之工程總成本應包括工程成本、土地成本、利息資本化金額、遞延攤銷費用及土地增值稅等。 (資料來源:20080417 會計人電子報241) ◎揭露稅額扣抵比率之疑義。 Q:
一、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稅額扣抵比率係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扣抵比率。
企業於估計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預計盈餘分配日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增減變動情形,若有執行上之困難時,是否應揭露稅額扣抵比率?
二、企業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是否應揭露稅額扣抵比率?
A:
一、企業預計當年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對報表使用者是一攸關資訊,此一資訊惟有企業本身才能預估,估計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預計盈餘分配日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增減變動情形,雖有執行上之困難,但對最瞭解企業情況甚至為企業規劃未來方向之管理當局若無法作合理之估計,一般之財務報表使用者更難以自行估算,故企業仍應根據現有資料、過去之經驗及對未來之預測作最佳之估計。
二、期中財務報表若其資產負債表日為分配前年度盈餘之除息、除權基準日前,應依當時之情況估計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予以揭露。 (資料來源:20080417 會計人電子報241) ◎土地增值稅準備表達之疑義。 Q:土地增值稅準備在財務報表上如何表達?
A:土地增值稅準備係因土地重估之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其性質係為負債之一種,而非評價科目,且通常不會於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內償付,故應列為長期負債。 (資料來源:20080417 會計人電子報241) ◎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損益消除之會計處理疑義。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投資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時,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交易及各被投資公司間側流交易所產生之損益,於本年度尚未實現者,應加以消除,若投資公司銷貨予孫公司,孫公司再銷貨予投資公司之另一子公司,其處理原則如何,茲舉例如下:
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65%及B公司37%股權,B公司持有C公司70%股權,甲公司之董監事合計持有B公司20%股權,甲公司未持有C公司,C公司未持有A公司。
當年度甲公司銷貨予C公司,每單位毛利300元,C公司再轉銷予A公司,每單位毛利100元,年底甲公司出售予C公司之商品尚有存貨10,000個(毛利3,000,000元),C公司出售予A公司之商品尚有存貨20,000個(C公司毛利2,000,000元,另甲公司之毛利6,000,000元)。試問甲對C銷貨(順流交易)及C對A銷貨(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應如何消除?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段之規定判斷,若甲公司對C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依該公報第34及第35段規定,甲對C不具控制能力之順流交易,其未實現損益9,000,000元,應按期末持股比例(37%×70%)消除;另C對A之交易非為「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擁有控制能力」之側流交易,其未實現損益2,000,000元,應按甲公司對產生損益之C公司及對A之約當持股比例相乘後比例(37%×70%×65%)消除。
二、依第五號公報第5段之規定判斷,若甲公司對A、B及C公司均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該公報第34及第35段規定,甲對C具控制能力之順流交易,其未實現損益9,000,000元,應予全部消除;另C對A之交易為「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擁有控制能力」之側流交易,其未實現損益2,000,000元,應按甲公司對產生損益之C公司約當持股比例(37%×70%)消除。
三、惟前述交易若非正常銷售行為而為刻意安排者,其相關銷售損益自始即未實現,年底甲公司毛利9,000,000元及C公司毛利2,000,000元,均應於沖銷原銷售分錄時自動消除。 (資料來源:20080417 會計人電子報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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