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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5/17

內  容  索  引:

◎問:設立財團法人之規定為何?

◎預收收入處理疑義。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2】

精  采  內  容:

◎問:設立財團法人之規定為何?

答:各項規定如下

壹、定義:
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之公益法人。
貳、性質:
依其成立目的性質。
名稱為: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基金會等。
參、範圍:
依其捐助範圍區分 (若勸募範圍跨越兩個縣市,即屬全國性):
一、全國性財團法人:中央。
二、地區性財團法人:直轄市、縣轄市。
肆、資金需求:(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
【全國性財團法人】
全國性:文教性質:3,000萬元。
社會慈善:3,000萬元。
宗教性質:3,000萬元。
【地區性財團法人】
台北市:文教性質:3,000萬元。
社會慈善:1,000萬元。
宗教性質:1,000萬元。
縣轄市:文教性質:1,000萬元。
社會慈善:1,000萬元。
宗教性質:1,000萬元。
伍、主管機關:
全國性:文教性質:教育部社教司第四科(02)2356-5699~2356-5701
社會慈善:內政部社會司社會發展科(02)2356-5000
宗教性質: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02)2356-5000
地區性:各地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

陸、董事監察人限制及名額:
董 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監察人: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文教】董事名額以7-21為限(台北市5-21人),並須為奇數。置有監察人者以3-5人為限。董事須有1/3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慈善】董事名額限5-19人。但宗教財團法人得不超過31人,並須均為單數。
柒、財團法人設立程序:
一、捐助人籌募基金、確定捐助人名冊
二、銀行開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籌備處代表人○○○」活存帳戶
三、收足捐助人全數捐助基金,並請銀行開立餘額證明
四、捐助人召開捐助人會議:訂定捐助章程、遴聘董事等事宜
五、董事擬定年度業務計畫、備妥財產清冊
六、召開董事籌備會議:推選董事長、通過年度業務計畫
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八、取得設立財團法人許可函
九、將基金足額的存入銀行定存帳戶
十、申請驗印
十一、向地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十二、法院通知登報公告
十三、登報公告連續三天
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完成備查
十五、取得法院之法人登記證書
十六、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十七、完成
(資料來源:2007051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工商部)

◎預收收入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37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預收收入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美容服務業認列相關收入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至31段之規定處理,來函所述甲公司逾期之美容療程服務若於合約到期失效後,依過去之經驗或意圖仍提供服務,則該逾期尚未使用之預收美容療程部分不得轉列收入,其餘部分始得轉列收入。前述未轉列收入之預收收入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金額是否反映當時之情況。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5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2】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
【設置獨立董事篇】
*獨立性之認定
壹、 公司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所設置之獨立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後是否仍得續行擔任獨立董事?………………………第1頁
貳、 公司辦理合併,因合併消滅公司之董事長是否得擔任存續公司之獨立董事?……………………………………………….第1頁
參、 參與特別股認購而未參與公司營運之持股5%以上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是否得選任為獨立董事?…………第1頁
肆、 非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員工教育訓練服務,則其相關人等是否得擔任獨立董事?…………………………………….第2頁
伍、 為公司提供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董事等相關人是否得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第2頁
陸、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條所稱之選任前二年,起算時點應為董事會提名或股東會選任日?…………………………………………………………………….第3頁
柒、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時點應為董事會提名或股東會選任日?…………………………………………………………..第3頁
*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之疑義
捌、 甲君擔任某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同時兼任3家該金融控股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尚可再兼任幾家「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第3頁
玖、 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兼任是否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計算?…………………………………………………………………….第4頁
*強化獨立董事職能
壹拾、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以及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之定義範圍為何?………………………………………………..第4頁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權
壹拾壹、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其發行新股申報書監察人用印處得否由審計委員會代行?…………………………..第5頁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及運作篇】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壹拾貳、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計算方式為何?……………………………………………….第6頁
※董事會議事辦法
壹拾參、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公司之營運計畫」之內容?…………………………………….第6頁
壹拾肆、 以視訊會議進行董事會是否需同時錄音與錄影?……………………………………………………………………..第7頁
壹拾伍、 董事會得否決議概括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代表董事會為一切行為?…………………………………….第7頁
壹拾陸、 董事會如無異議照案通過,議事錄是否需記載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第7頁
壹拾柒、 董事會議事運作常見缺失………………………………第7頁


【設置獨立董事篇】
※獨立性之認定
壹、 公司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所設置之獨立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後是否仍得續行擔任獨立董事?
答: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及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設置之獨立監察人,該等獨立監察人於任期屆滿,仍可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參與選任獨立董事。

貳、 公司辦理合併,因合併消滅公司之董事長是否得擔任存續公司之獨立董事?
答: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或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應無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之情事。
二、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董事長於消滅公司消滅前參與公司業務執行,其對於承受合併消滅公司業務之運行,是否得獨立行使職權實有疑慮,故尚不得擔任存續公司之獨立董事,惟仍可依相關規定被選任為董事。

參、 參與特別股認購而未參與公司營運之持股5%以上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是否得選任為獨立董事?
答: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該款規定並未排除特別股,故該法人股東如係持有特別股5%以上或係前5名之股東,則其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仍不得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

肆、 非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員工教育訓練服務,則其相關人等是否得擔任獨立董事?
答: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二、非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員工教育訓練服務,非屬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自無前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

伍、 為公司提供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董事等相關人是否得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
答:金融機構提供有公開價格之一般性服務,或日常性之交易或服務(如:信用卡、銀行、經紀、抵押貸款、保險等),且該交易無特殊優惠條件者,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範圍。

陸、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所稱之選任前二年,起算時點應為董事會提名或股東會選任日?
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起算時點以股東會選任日為評估基礎。

柒、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時點應為董事會提名或股東會選任日?
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以股東會選任日為評估基礎;惟董事會應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評估審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應具備條件,故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於選任前二年曾任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或第6款公司之獨立董事,提名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該被提名人股東會選任日前辭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

※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之疑義
捌、 甲君擔任某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同時兼任3家該金融控股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尚可再兼任幾家「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答:一、依據本會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5號發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3家。另依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1家為限,若兼任超過1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二、因此甲君同時兼任某一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3家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依前揭規定,兼任超過1家者,其超過之家數(即2家),應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計算,因此甲君尚可再兼任1家「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玖、 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兼任是否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計算?
答: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櫃公司,其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兼任仍需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計算。

※強化獨立董事職能
壹拾、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以及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之定義範圍為何?
答: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 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四、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與職權
壹拾壹、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其發行新股申報書監察人用印處得否由審計委員會代行?
答: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發行公司,如該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係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規定,監察人用印自得由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代行之。惟該案倘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係逕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無須於監察人用印處用印,惟須以附註說明前開情事,並檢附審計委員會之議事錄。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及運作篇】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壹拾貳、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計算方式為何?
答: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 釋例如下:假設公司共有7席董事,其中有3席董事(甲、乙、丙)之間,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另2席董事(A、B)之間,亦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惟前述3席董事(甲、乙、丙)與2席董事(A、B)彼此之間,並無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若董事間除前述親屬關係外,餘並無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尚未違反前揭規定。

※董事會議事辦法
壹拾參、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公司之營運計畫」之內容?
答: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營運計畫之內容係包括公司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等財務業務計畫。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前揭規定,將營運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

壹拾肆、 以視訊會議進行董事會是否需同時錄音與錄影?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屬議事錄之一部分,爰董事會以視訊方式進行時,應依前開規定同時錄音與錄影。

壹拾伍、 董事會得否決議概括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代表董事會為一切行為?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8條規定,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因此,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決議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之層級、內容或事項等,應具體明確。

壹拾陸、 董事會如無異議照案通過,議事錄是否需記載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應詳實記載討論事項、臨時動議之各議案,有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故董事會如有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其發言摘要,而非僅記載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董事等人之發言。

壹拾柒、 董事會議事運作常見缺失
答:一、董事會議事規範內容不全:
(一) 未將部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以下簡稱「議事辦法」)規定事項納入議事規範,如未明訂「董事會應指定之議事單位」、「董事會議事內容」、「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議事錄應記載內容」、「監票及計票方式」、「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事項」、「延期審議」、「延後開會」、「暫停開會」、「不記入表決權之董事」及「全程錄音或錄影」等事項。
(二) 董事會以每年召開四次為原則,與「議事辦法」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不一致。
(三) 公司章程未訂遇緊急情事得不經書面通知隨時召集董事會,惟「董事會議事規範」訂有臨時董事會之召集,不以書面通知各董事、監察人。
(四) 議事規範所訂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未包括「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等事項。
(五) 董事會休會期間之授權範圍,包括法令規定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在內,如「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選任經理人」及「對會計師之選任」等事項。
(六) 董事會休會期間之授權範圍未具體明確,如以公司「授權裁決簡則」或「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代替授權原則。
二、 作業程序不完備:
(一) 董事會之召集,未於7日前(自通知翌日起至開會前1日止共7日)將召集通知或足夠之會議資料寄送各董事、監察人。
(二) 董事會之召集,召集通知未列示日期或未保留寄送軌跡,致無法查證是否於7日前寄送各董事、監察人;另召集通知書上未有「一併寄送」議事內容相關資料之軌跡,致無法判斷是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三) 董事會開會時未能完成錄音或錄影。
(四) 董事會議事錄寄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憑證,未妥善留存。
三、 議事內容不完整:
(一)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未包括「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重要財務業務報告」、「內部稽核業務報告」及「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等事項。
(二) 內部稽核主管未列席定期性董事會並做報告。
四、 議事錄記載不全:
董事會議事錄未詳實記載「會議屆次(或年次)」、「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等事項。
五、 其他:
(一) 董事出具委託書未列示日期。
(二) 法人董事指派自然人代表變動及赴大陸投資未發布重大訊息。
(三) 監察人委託他人列席未親自列席。
(資料來源:2007051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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