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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1/17

內  容  索  引:

◎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計算

◎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徵免疑義案

◎核定96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精  采  內  容:

◎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已結束,各公司正忙於辦理年度結帳,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94年度起,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基礎,不再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故營利事業應更注意財務會計處理之正確,以免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計算。
該局說明,因近年來財務會計公報發布快速,而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亦分別於95年5月及11月修正公布,對企業之財務會計科目及會計處理均有大幅變動,連帶影響企業之財務報表數字。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之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規定之項目,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項目。因其金額之計算係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且上述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依財政部公布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草案,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營利事業於本(96)年5月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應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應加徵之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據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近年來發布之財務會計公報如第34、35、36及37號公報等之規定處理並計算損益,以免影響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正確性。
(資料來源:20070117 台北市國稅局)

◎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徵免疑義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舉例來說,勞工當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如為48小時,且其於當月份某星期六當日加班1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
(資料來源:20070117 台北市國稅局)

◎核定96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上開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同法施行細則第35條及第37條復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有關96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業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會同其他國稅局依前開稅法規定進行調查,參酌95年利率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等,於95年10月31日邀集各工商團體、會計師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共同開會研商擬訂後,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表示,考量近一年來本國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利率與95年度核定之利率標準比較,尚無明顯變動,故96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未予調整;又因96年並無軍公教人員薪資調整計畫,96年度營利事業之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亦未予調整。
96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核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2007011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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