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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2/17

內  容  索  引:

◎閒置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疑義。

◎公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候選人提名制度

精  采  內  容:

◎閒置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疑義。

發文日期 民國95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 (95)基秘字第061號
主  旨 閒置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
製」及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其他非商譽之資產於符合第三十五號公報之規定時,可以認列迴轉利益。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四次修訂條文第104段規定:「…原已依本號公報規定處理者,適用第四次修訂條文時,不得追溯調整,亦即不得於適用年度及以後年度轉回以前年度攤銷商譽及轉列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資產之已認列損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係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9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亦得提前適用。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係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不得提前適用。由於二者規定與適用時點不同,若已對自固定資產轉出之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之資產,因提前適用第三十五號公報,所認列之減損損失能否迴轉?再者,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第80段規定:「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當固定資產有前述之情事時,應以何種金額轉列及是否仍應依(85)基秘字第003號函釋之規定,採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孰低者評價並停止提列折舊?

會計問題

當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以何種金額轉列適當科目,
及其有關折舊之提列與減損之測試等相關會計處理應如何為之?
解釋函內容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四次修訂條文適用前,當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時,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二次修訂條文第80段之規定,按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較低者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並將原科目之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認列損失者,於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後,不得轉回該已認列之損失。

二、若企業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開始適用後,有依該公報之規定對自固定資產轉出之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之資產認列減損損失者,該等減損損失可依該公報之規定迴轉。

三、綜上所述,企業原認列之閒置資產減損損失,若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所規定認列者,該等減損損失可依該公報之規定迴轉;若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二次修訂條文第80段認列之損失者,則該等損失不得迴轉。

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開始適用後,若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將原科目之成本、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一併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並繼續攤提折舊,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減損及進行減損測試。

五、本會(85)基祕字003號解釋函、(88)基祕字211號解釋函內容一及(91)基祕字195號解釋函,自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之日起,不再適用。

現  狀

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資料來源:200602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公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候選人提名制度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準此,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均得提出不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各名單中之候選人有重複者,並無不可。又選舉董事時,應以經審查完竣並公告之名單中之候選人為對象進行選舉,尚無依股東提出之名單為單位(組)進行包裹選舉之問題,此觀諸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之規定自明。監察人之選舉亦同。
(95.2.17經商字第0950201849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217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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