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1/17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董事辭任之申辦登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352號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資料來源:20060117 證期局)
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辦理。嗣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亦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辦理。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鑀。期滿未改正者,並得按得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95.1.17經商字第09502003850號函)(資料來源:20060117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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