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9/17

內  容  索  引:

◎商業登記法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廢除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Q: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向下修訂轉換價格,是否屬誘導轉換?

◎Q:甲公司為一非營建業之上市公司,唯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甲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提供一原列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與乙建設公司合作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商業大樓,該商業大樓於八十七年初完工交屋,甲公司依合建合約交付土地,取得房屋,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二十一條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83) 秘字第119號函規定,認列交換利益並依規定將其稅後淨額於當期股東權益變動表上轉列資本公積,同時亦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轉列存貨項下。設若甲公司於八十七年中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出售與乙建設公司及其他第三者,則該出售利益究應(一)視為銷售存貨利益,與先前之交換交易無關,或(二)視同先前交換交易之延續,視為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Q:A公司為因應全球運籌管理,而將原由子公司接單之業務改為自行接單銷售,而造成A公司之銷貨收入大幅成長。試問,A公司直接認列此類銷貨收入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Q: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小家電之廠商,為擴充業務而購入一工業用地擬興建新房,惟購入不久,因逢土地重劃,故建廠事宜因此暫緩,則重劃期間該土地的購買成本是否可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Q:若當投資公司原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嗣後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該投資公司未按比例認購,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規定辦理外,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嗣後年度實現時如何轉銷認列?又是否得因長期股權投資股權降低而視同實現?

精  采  內  容:

◎商業登記法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廢除

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健全商業登記制度,保護交易安全,政府將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政策。商業業主所營業務,除屬許可業務外,其餘法規沒有禁止或限制的業務,均可以經營。這項草案已送到立法院審議。

商業登記法修正案配合未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商業登記的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

修正案中,包含增訂民宿得免辦商業登記;刪除現行資本額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規定,由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自行審查;為商業登記事項公示化,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商業登記事項,以利民眾查詢。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1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
摘要: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主旨: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該專門技術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辦理;至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
二、93年1月1日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專門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屬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資料來源:20050917 賦稅署)

◎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1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
摘要: 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主旨: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因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本部71年6月23日台財稅第34688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0050917 賦稅署)

◎Q: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向下修訂轉換價格,是否屬誘導轉換?

A:誘導轉換係指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條件於發行後變更,以更優惠之條件誘使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提早轉換。誘導轉換之方式通常包括:

(1)增加轉換股數(即降低轉換價格),

(2)發給額外之認股證,

(3)發給現金或其他資產等。

惟公司債持有人若逾誘導期間未行使轉換權利,則轉換價格又將回升或優惠條件消失。所述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發行後前五年之轉換價格分別以其發行中各年度之無償配股基準日為基準日,按原發行時之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由於若逾期不行使轉換權利,轉換價格不會再回升,且管理當局對此重新訂價模式無裁量權,故此種轉換價格下降非屬管理階層意圖誘導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行使轉換權利,非屬誘導轉換。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為一非營建業之上市公司,唯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甲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提供一原列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與乙建設公司合作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商業大樓,該商業大樓於八十七年初完工交屋,甲公司依合建合約交付土地,取得房屋,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二十一條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83) 秘字第119號函規定,認列交換利益並依規定將其稅後淨額於當期股東權益變動表上轉列資本公積,同時亦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轉列存貨項下。設若甲公司於八十七年中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出售與乙建設公司及其他第三者,則該出售利益究應(一)視為銷售存貨利益,與先前之交換交易無關,或(二)視同先前交換交易之延續,視為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A:交易之土地原列固定資產項下,且該交易非屬其自行規劃、興建、出售者,故合建分屋後再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出售時,仍應視為處分固定資產。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為因應全球運籌管理,而將原由子公司接單之業務改為自行接單銷售,而造成A公司之銷貨收入大幅成長。試問,A公司直接認列此類銷貨收入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A:A公司營收成長係由於原子公司接單移轉由母公司接單。若依其權利義務判斷,實質上確實移轉者,應屬情況改變而非會計原則變動,故於移轉時轉由A公司認列銷貨收入,尚無不當。但為增加財務報表之攸關性及比較性,移轉年度之A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管理模式之變更及對營業收入之影響。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Q: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A:一、所謂研究(Research),係指以嚴謹之態度有計畫探求新知,以求發現新知識,藉以發展新產品或新技術,或藉以改進現有之產品或技術。所謂發展(Development),係指將研究所得之結果或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或新技術之設計方案,或轉化為對舊產品或舊技術之改進方案,一般而言,於新產品與新技術開發完成前之投入成本屬研究發展費用,新產品開發完成且正式商業化生產後,所投入成本始列為產品成本。

二、國際合作開發而投入之相關成本,若屬研究發展費用,則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7段規定將研究發展費用作為當期費用,不得資本化,至於其是否屬研究發展費用,乃為實質判斷問題。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小家電之廠商,為擴充業務而購入一工業用地擬興建新房,惟購入不久,因逢土地重劃,故建廠事宜因此暫緩,則重劃期間該土地的購買成本是否可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另依本會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九日發布之(85)基祕字第003號函解釋,相關資產應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時,方得列為固定資產。

二、上述之土地由於適逢土地重劃,未能進行相關建廠事宜,亦即該土地於重劃期間無法使用,故應於財務報表上列為其他資產,俟重劃完成繼續相關之建廠工作時,再行轉列固定資產。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Q:若當投資公司原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嗣後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該投資公司未按比例認購,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規定辦理外,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嗣後年度實現時如何轉銷認列?又是否得因長期股權投資股權降低而視同實現?

A:屬於一般銷貨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及第35段規定處理,至於交易損益如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資產及土地所產生者,於交易年度按同公報第34、35及36段規定處理,嗣後若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亦不改變當初所消除之比例。
(資料來源:20050917 會計人電子報)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