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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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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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Q: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向下修訂轉換價格,是否屬誘導轉換? ◎Q:A公司為因應全球運籌管理,而將原由子公司接單之業務改為自行接單銷售,而造成A公司之銷貨收入大幅成長。試問,A公司直接認列此類銷貨收入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Q: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小家電之廠商,為擴充業務而購入一工業用地擬興建新房,惟購入不久,因逢土地重劃,故建廠事宜因此暫緩,則重劃期間該土地的購買成本是否可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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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健全商業登記制度,保護交易安全,政府將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政策。商業業主所營業務,除屬許可業務外,其餘法規沒有禁止或限制的業務,均可以經營。這項草案已送到立法院審議。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1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1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
◎Q: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向下修訂轉換價格,是否屬誘導轉換? A:誘導轉換係指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條件於發行後變更,以更優惠之條件誘使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提早轉換。誘導轉換之方式通常包括:
A:交易之土地原列固定資產項下,且該交易非屬其自行規劃、興建、出售者,故合建分屋後再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出售時,仍應視為處分固定資產。 ◎Q:A公司為因應全球運籌管理,而將原由子公司接單之業務改為自行接單銷售,而造成A公司之銷貨收入大幅成長。試問,A公司直接認列此類銷貨收入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A:A公司營收成長係由於原子公司接單移轉由母公司接單。若依其權利義務判斷,實質上確實移轉者,應屬情況改變而非會計原則變動,故於移轉時轉由A公司認列銷貨收入,尚無不當。但為增加財務報表之攸關性及比較性,移轉年度之A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管理模式之變更及對營業收入之影響。 ◎Q: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A:一、所謂研究(Research),係指以嚴謹之態度有計畫探求新知,以求發現新知識,藉以發展新產品或新技術,或藉以改進現有之產品或技術。所謂發展(Development),係指將研究所得之結果或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或新技術之設計方案,或轉化為對舊產品或舊技術之改進方案,一般而言,於新產品與新技術開發完成前之投入成本屬研究發展費用,新產品開發完成且正式商業化生產後,所投入成本始列為產品成本。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小家電之廠商,為擴充業務而購入一工業用地擬興建新房,惟購入不久,因逢土地重劃,故建廠事宜因此暫緩,則重劃期間該土地的購買成本是否可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另依本會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九日發布之(85)基祕字第003號函解釋,相關資產應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時,方得列為固定資產。
A:屬於一般銷貨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及第35段規定處理,至於交易損益如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資產及土地所產生者,於交易年度按同公報第34、35及36段規定處理,嗣後若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亦不改變當初所消除之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