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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87AMC承受擔保品而支付土地增值稅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八七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AMC承受擔保品而支付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民國93年12月31日(93)致會審九第9312018號函。
二、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擔保品相關之土地增值稅已內含於拍賣價款中,不得再計入承受土地之成本,以免高估承受土地之帳面價值。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3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修正重型機車牌照稅 新修正使用牌照?法第6條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將601CC以上重型機車之稅額級距修正為601~1200CC,1201~1800CC及1801CC以上三個級距,由於稅額調降幅度高達50%以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預估每年至少將減少2,300萬元之牌照稅收入。
根據該處表示,251CC以上重型機車94年使用牌照稅的計徵方式自1月1日至2月3日部分仍適用原稅額,2月4日至12月31日部分則改按新稅額課徵,除150CC以下機車仍不課徵牌照稅,151CC以上至250CC之機車牌照稅每年徵收1,650元維持不變外,修正後251~500CC機車全年稅額由5,400元,調降為2,200元;501~600CC由10,080元調降為4,500元;601~1200CC由23,040元,調降為7,200元;1201~1800CC由23,040元調降為12,000元;1801CC以上由23,040元調整為23,000元。
94年使用牌照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止,由於4月30日適逢例假日,繳納期限依法順延至5月3日止,繳款書將自3月20日起陸續寄送,該處呼籲車主於收到繳款書後儘速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20050317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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