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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2/17

內  容  索  引:

◎有關年終獎金扣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 修正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有關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主要修正內容

精  采  內  容:

◎有關年終獎金扣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三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自九十四年元月三日開始,至二月三十一日截止。鑑於以往年度常遇到扣繳單位洽詢年終獎金發放時有關扣繳申報問題,該局特提示應注意事項,供扣繳義務人參考。
  該局說明,發給年終獎金或禮品(包括禮盒、禮券、提貨單...等),均係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所規定,領取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為非固定薪資的一種,扣繳單位應於發放時辦理扣繳。但如係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或禮品即屬其他所得,可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具免扣繳憑單申報。

  至於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扣繳呢?該局指出,可採下列二種方式扣繳:

一、若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不包括按月給付之薪資在內)扣繳百分之六。

二、若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按表扣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發放任何形式的獎金、補助費或津貼等所得時,應瞭解是否為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避免因不諳法令而徒增困擾或受罰。
(資料來源:20041217 賦稅署)

◎ 修正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有關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主要修正內容

中區國稅局說明,甫於本(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有關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之營業場所,及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所發生之研究與發展支出,無該辦法之適用。

二、 申請投抵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公司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 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

三、 依客戶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測試製模,或就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補或自行修正,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係量產前之準備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四、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不包括停車場、休閒場所、建築改良物及其他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使用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或維修費用。
(資料來源:2004121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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