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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17

內  容  索  引:

◎房子被拍賣了,為什麼還要繳稅?

精  采  內  容:

◎房子被拍賣了,為什麼還要繳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增值稅有優先受償的特性,法院會從拍賣價款中先行扣繳,再將剩餘款項分配給債權人。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捐僅是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順序仍在抵押權之後,通常如無法獲得足額分配,房子、土地拍賣後,積欠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仍須由拍賣前所有權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往往會認為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後,相關欠稅自然了結,積欠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和土地增值稅一樣,法院將自拍賣所得價款中代為扣繳,不必再負擔清償的責任,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該處舉例說明,某甲房子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被法院拍賣,由於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八月三十一日,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某甲,另外因為拍賣價款不足清償某甲九十二年積欠的房屋稅,所以某甲房子及土地雖已被拍賣,仍然要負責清償九十二年積欠的房屋稅及繳納當年地價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買賣土地請特別注意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八月三十一日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 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20040817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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