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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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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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增值稅有優先受償的特性,法院會從拍賣價款中先行扣繳,再將剩餘款項分配給債權人。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捐僅是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順序仍在抵押權之後,通常如無法獲得足額分配,房子、土地拍賣後,積欠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仍須由拍賣前所有權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往往會認為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後,相關欠稅自然了結,積欠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和土地增值稅一樣,法院將自拍賣所得價款中代為扣繳,不必再負擔清償的責任,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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