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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17

內  容  索  引:

◎簡化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公司為處理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開立境外法人投資專戶之規定並取消投資額度之限制

◎規範會計師查核簽證期貨商及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時,其查核報告所應記載之"重要查核說明"內容

◎財報公平價值認定 將改以市價法認列

◎Q: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時,計算每股盈餘之加權流通在外股數是否應追溯調整?其普通股股東之前期損益是否亦需追溯調整?

◎Q:企業若即將進行清算而視為無法繼續經營,則就清算中或即將進行清算之受查者而言,其依清算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會計師應如何出具查核報告?

◎Q:甲公司(母公司)持有A公司及B公司(子公司),A公司若因同一集團內之組織調整而將帳上全部之淨資產以帳面價值轉讓予B公司(A公司隨即清算消滅),同時甲公司改為取得B公司之股權,則甲公司對A公司之長期投資金額、股權淨值差額是否轉為甲公司對B公司之長期投資金額、股權淨值差額繼續處理之?甲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是否有編製報表主體變動而須依財務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處理之情事?

◎Q:公司若購買國外股票市場之股票作為「短期投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及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規定,應於資產負債日對該筆「短期投資」作外幣評價及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則其適用順序為何?

◎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uditing)545「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簡介(五)-測試受查者之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

◎網路事業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

◎九十二年度公司參與合併前五年虧損得扣除之規定

◎基督書院收據可否申報扣抵教育學費扣除額?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其盈虧互抵之條件

精  采  內  容:

◎簡化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公司為處理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開立境外法人投資專戶之規定並取消投資額度之限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八字第0930115633號

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得依海外子公司別,將不同發行年份及不同發行次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合併辦理開立單一海外子公司投資專戶),並取具中央銀行外匯局同意函。


二、前項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二)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上市(櫃)公司應以投資專戶名義發予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理規定辦理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四)投資專戶所衍生配股、配息或認購股份之權益,海外外籍員工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三、上市(櫃)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時,應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包括:

(一)海外外籍員工得選擇前揭方式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惟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嗣該等外籍員工行使權利及處分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二)海外外籍員工選擇前揭方式辦理時,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之程序,以及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公司與海外外籍員工間,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四、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惟該公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五、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台財證八第0九一000四六二四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20040517 證期會)

◎規範會計師查核簽證期貨商及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時,其查核報告所應記載之"重要查核說明"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七字第0930002045號

會計師辦理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期貨商及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其查核報告所記載之「重要查核說明」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被查核事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施之說明及評估。

二、 重要資產(包括定期存單、有價證券及營業保證金)盤點觀察前之規劃、觀察程序及結果。

三、 各項資產與負債函證情形:包括函證比率、回函比率、結論及其他查核說明。

四、 被查核事業有無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之說明。

五、 重大財務比率變動說明:營業利益比率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六、 其他項目重大變動說明:
(一)其他資產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二)營業外收支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七、 本會前一年度通知財務報表應調整改進事項,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資料來源:20040517 證期會)

◎財報公平價值認定 將改以市價法認列

配合台股國際化,證期會日前決議,將參照第34號國際會計公報規定,針對財報公平價值認定部分,由目前的成本市價孰低法認列方式,改為以市價法認列,並於6月間成立推動小組,由副主委鍾慧貞出任召集人,負責相關單位間溝通協調,希望新規定能於95年1月1日正式上路與國際接軌。

證期會副主委鍾慧貞表示,近期內證期會將開始召集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小組,預估成員將包括金融局、保險司、商業司以及會計師、一般企業與金控等業者,將來成立小組後,主要目標是整合與解決各單位間公報執行面上的實施問題。對於沒有上市、櫃掛牌公司,並沒有市價可以認定的問題,鍾慧貞則表示,證期會將密切注意,一旦採取市價認列法時,過去不同行業相關模式在設定參數上的問題,才不至於造成各自編列財報,各說各話的狀況。此外,鍾慧貞也表示,過去會計公報都會說明,法規可以接受提前適用,不過,本次公報中出現難得的「不得提早適用」文字,可見得相關規範與會計認定規範上,對於市場衝擊恐較為廣泛且深入,因此,國際間採取統一時間開始適用,將更有助於市場整體資訊的整合與認定,對於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也有相當助益。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時,計算每股盈餘之加權流通在外股數是否應追溯調整?其普通股股東之前期損益是否亦需追溯調整?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第39段之規定,企業若因減資以彌補虧損,其流通在外股數因而減少者,於計算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時,應予以追溯調整。主要理由為減資以彌補虧損者,雖導致減少流通在外股數,但僅代表相同股東享有較少權益,並未導致企業之淨資產增減,股東所擁有股東權益之百分比及總額並無變動。追溯調整流通在外股數之意義,在於使前期及本期財務務報表能在合理基礎上比較,才能使每股盈餘之比較有意義。

(二)有關普通股股東之前期純益部分,則無須追溯調整。為求財務報表表達具有比較性,企業不同期間之財務報表對相同交易事項所產生之影響,應以一致性之方法衡量與表達,以利使用者比較企業各期間之財務報表,辨認各期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趨勢。因減資以彌補虧損係發生於本期之事件,使用調整後之流通在外股數,重新計算前期及本期每股盈餘後, 以明確顯示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之成效。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若即將進行清算而視為無法繼續經營,則就清算中或即將進行清算之受查者而言,其依清算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會計師應如何出具查核報告?

A:就清算中或即將進行清算之受查者而言,清算基礎得被視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因此在清算基礎已被適當採用,且財務報表已作適當揭露下,若未有其他須出具保留、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情況時,會計師應就此等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受查者採清算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其前期財務報表通常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之繼續經營假設所編製,此時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中加一說明段,說明受查者已改變會計基礎,亦即資產負債金額已由繼續經營假設改以清算基礎列帳。會計師並得於續後年度之查核報告中加一說明段,以強調財務報表係依清算基礎所編製。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母公司)持有A公司及B公司(子公司),A公司若因同一集團內之組織調整而將帳上全部之淨資產以帳面價值轉讓予B公司(A公司隨即清算消滅),同時甲公司改為取得B公司之股權,則甲公司對A公司之長期投資金額、股權淨值差額是否轉為甲公司對B公司之長期投資金額、股權淨值差額繼續處理之?甲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是否有編製報表主體變動而須依財務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處理之情事?

A:(一)甲公司因同一集團內之組織調整,致原投資A公司之股權,將於A公司按帳面價值轉讓全部淨資產予B公司並於A公司完成清算後,改取得B公司之股權,由於經濟實質上係原持股之延續,故甲公司應於取得B公司股權時,將「長期投資-A公司」之金額轉列「長期投資-B公司」,並將原投資A公司之股權淨值差額按原方法繼續處理。

(二)前述之組織調整,由於經濟實質上B公司係延續A公司,故就甲公司而言,實質上編製報表主體並未有變動,故無須追溯將A公司排除於前期財務報表,惟須於附註揭露說明此一事實。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若購買國外股票市場之股票作為「短期投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及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規定,應於資產負債日對該筆「短期投資」作外幣評價及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則其適用順序為何?

A:公司若短期投資國外股票市場之股票,應於交易日按即期匯率換算,據以入帳。資產負債表日以全部股票之市價(即外幣計價之市價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後之金額)總額與原始成本(即外幣計價之原成本按交易日之歷史匯率換算後之金額)總額比較,若產生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益;續後市價回升時,應在備抵投資跌價損失餘額範圍內沖減。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uditing)545「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簡介(五)-測試受查者之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

查核人員應依據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之評估,對受查者公平價值之衡量與揭露進行測試。

查核人員對公平價值衡量程序之瞭解,有助於其決定偵察風險,並據以決定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由於公平價值衡量之區間可能極大,故查核人員所規劃之查核程序,可能因衡量難易程度之不同,而於性質、時間及範圍上有顯著差異。公平價值衡量之證實測試可能包含:(一)測試管理階層之重要假設、評價模式及基本資料,(二)進行獨立之公平價值估計以驗證公平價值衡量之適當性,或(三)期後事項之考量,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測試管理階層之重要假設、評價模式及基本資料

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決定公平價值程序可靠性之瞭解,係為支持衡量金額之重要因素,並影響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所謂決定公平價值之可靠程序,係指該程序於類似環境下,將產生合理一致之公平價值衡量結果及攸關之表達與揭露。查核人員應於測試受查者之公平價值揭露與衡量時,評估下列事項:

1.管階層所使用之假設是否合理。

2.管理階層是否採用適當之評價模式。

3.管理階層是否使用於衡量時可合理取得之相關資料。

除考量估計技術與假設外,查核人員亦可在考量經濟環境因素下,藉由比較前期公平價值衡量與當期實際結果之差異,以評估管理階層相關程序之可靠性。

(二)進行獨立之公平價值估計

查核人員可能進行獨立之公平價值估計(如採用查核人員自行建立之模式),以驗證受查者公平價值之衡量。查核人員進行獨立估計時,除採用管理階層之假設外,亦得建立不同假設以比較管理階層之公平價值衡量。此時,查核人員仍須瞭解管理階層之假設,以確定其模式已考量重要變數,並評估與管理階層估計間之重大差異。查核人員執行前述程序時,應考量ISA 520「分析性複核」之相關規定。

(三)期後事項之考量

查核人員應考量期後事項對財務報表中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影響,查核完成前之期後事項可能提供有關管理階層公平價值衡量是否適當之查核證據。然而資產負債表日後之經濟環境可能產生改變,故期後之公平價值資訊可能反應期後所發生之事項,而非資產負債表日所存在之環境。查核人員執行前述程序時,應考量ISA 560「期後事項」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網路事業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A公司之主要營業活動有二:其一為網路行銷事業,專為客戶設計並建立網頁上之廣告;其二為運動網路事業,專辦相關之網路活動,並兼有運動器材之銷售。

A公司於網站開站前計有下列支出:

1.以現金購入甲公司現有網站,進行相關之連結修正後,以該網站為公司運動網路事業之專有網站。

2.委託乙公司為該運動網站進行網頁之製作。

3.委託丙公司定期為公司運動網站進行網站內容維護服務,並為該網站及時更新內容。

4.委託丁公司為該網站建立專屬資料庫及資料庫管理系統,以確保網站之正常運作。

另B公司為一網際網路公司以建立各類考試題庫、管理教材及稅務法令資料庫(網頁內容)提供各級考生或有關從業人員查詢為業務,服務方式係採一次收取一年費用,一年內無限次數上網,或一次收取一定金額費用,於未來有限次上網,或限定上網之總時間(小時數)。

為提供完美之網頁內容,乙公司配置登錄人員負責鍵入及定期更新網頁內容,並有美工創意(設計)人員,負責配合美化網頁之畫面呈現方式。

上述登錄人員成本因於未來一定期間具有提供上網查詢之服務效益,是否應予全數資本化,而後依照資本化電腦軟體成本之攤銷方式,攤銷為網路服務成本中之人工成本。

而美工創意(設計)人員成本與網頁內容之實質無直接相關,惟攸關網頁之呈現樣式,因之,是否亦應予資本化而後攤銷為網路服務成本中之人工成本。

會計問題:

網路事業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為何?

會計處理分析:

經營網際網路所使用軟體相關成本,除擬供對外銷售者應依(88)基秘字第071號函辦理外,應依網際網路發展活動分別就計劃階段、應用與發展基本設施階段、圖形與內容發展階段及營運階段予以處理。各階段所進行之活動及相關之會計處理分述如下:

一、計劃階段

1.發展商務或事業計劃,其可能包括網際網路特定目標之確認(如提供資訊、替代之人工程序、執行電子商務等)、具競爭力之分析、目標觀眾之確認、時間與成本之預算、及風險與利益之評估。

2.決定網際網路之功能(如接受訂單、訂貨與運送追蹤、搜索引擎、電子郵件、留言板等)。

3.確認必需之硬體(如伺服器)及網路應用軟體。網路應用軟體係指達成網站功能所需之軟體,如搜索引擎、存貨或其他後端系統之界面程式、註冊與授權使用者系統、商業軟體、網站內容管理及使用分析等。

4.決定達成特定功能所需之技術,包括目標觀眾數、使用者流量、反應時間之預期及安全措施。

5.探討達成任務之可能方案,如內部或外部資源、按公司需要而發展之軟體或授權使用之軟體、公司擁有或經由第三人所有之應用軟體與伺服器。

6.網站圖形與內容整體架構之建立或確認。

7.邀請軟體商展示協助公司達成網站任務之網路應用軟體、硬體或服務。

8.選擇外部軟體供應商或諮詢顧問。

9.確認可用於網際網路設計與發展之內部資源。

10.確認發展所需之軟體工具與套裝軟體。

11.考慮相關法令問題,如隱私權、著作權、商標及承諾。

本階段之會計處理:計劃階段所發生之成本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二、應用與發展基本設施階段

1.取得或發展所需之軟體,如HTML(超文字標記語言)編輯器、轉換既存資料為HTML形式之軟體、繪圖軟體、多媒體軟體等。

2.取得與註冊區域網路名稱。

3.取得或發展一般網際網路經營所需之軟體,包括伺服器作業系統、網際網路伺服器、網際網路瀏覽器及網路通訊協定之軟體。

4.應用網際網路軟體發展或取得程式,如目錄軟體、搜索引擎、訂貨程序系統、稅捐計算軟體、付款系統、運送追蹤應用軟體或界面軟體、電子信件軟體及保全相關軟體。

5.發展或取得資料庫軟體及整合應用程式進入網際網路之軟體,如公司資料庫及會計系統。

6.發展HTML網頁或撰寫編碼程式使其自動產生HTML網頁。

7.購買網際網路及應用軟體伺服器、網路連結(頻寬)、路由器及產品伺服器。

8.安裝已發展之應用軟體於網際網路伺服器。

9.首次建立超連結至其他網站或本網站之其他網頁。

10.測試網站應用軟體,如壓力測試。

本階段之會計處理:本階段所發生之軟體成本應予以資本化,惟訓練員工成本無論於何階段發生均不得資本化。

第1款所述軟體工具使用於研究發展上且不具未來任何用途者,或係內部發展而成且代表一小規模實驗計畫者,或已用於特定研究與發展計畫者,該軟體成本不得資本化。

第7款所述之服務可能向第三者購買現有網站,購買現有網站所支付之價款應於該網站經濟效益年限內分期認列為費用,但若有資料顯示其剩餘經濟效益已減損,則應立即承認損失。

三、圖形與內容發展階段

1.網站首次圖形製作。

2.製作內容或植入資料庫。

3.首次輸入網站內容,內容係指文字或圖解之資訊,但不包括上述第2款部分,其可能包括之資訊,如企業、銷售之產品、使用者所訂閱之資訊來源等。內容可能來自於資料庫,資料庫必須轉換成HTML網頁,或經由整合軟體將資料庫連接HTML網頁,亦可能直接以網頁編碼。

本階段之會計處理:第1款所述網站首次圖形製作包括每一網頁之外觀或設計、色彩、印象及網站整體之視覺與感覺及其可用性,圖形之產生可能涉及電腦軟體程式或繪圖軟體工具之使用,故上述首次圖形製作屬軟體成本之一部分,通常應予以資本化。

本階段所發生之軟體成本應予以資本化,惟資料轉換及輸入內容於網站所發生之成本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第3款所述整合資料庫與網站,所發生之軟體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發展或取得軟體使舊資料轉換成新系統可使用者,該軟體成本應予以資本化,惟一般資料轉換成本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四、營運階段

1.訓練員工以維持網站。

2.利用搜索引擎註冊網路。

3.執行使用者管理活動。

4.更新網站、圖形(非指重大升級者)。

5.製作經常性之備份。

6.建立新連結。

7.核對連結之運作是否適當及更新既存連結,如連結管理或維護。

8.增加新功能或新特色。

9.執行例行性之網站安全檢查。

10.使用分析。

本階段之會計處理:營運階段所發生之訓練、管理、維護及其他運作既存網站之成本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於營運階段軟體升級或增加網站新功能或新特色,係指修改既存之軟體以增加新的功能,使軟體執行以前所無法執行之功能,升級或增加功能通常須有新的軟體且亦可能改變全部或部分之既存軟體,屬於本階段之升級或增加功能之成本應予以資本化。而軟體維護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惟企業有時無法合理而有效地區分維護成本或相關較小之軟體升級成本者,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如同一合約中包含維護與特定升級或增加功能時,該合約成本應區分屬於維護部分與特定升級或增加功能部分,合約中屬維護部分之成本應於合約期間分攤為費用。

應用與發展基本設施階段及圖形與內容發展階段應資本化之軟體成本按下列規定辦理。

資本化期間

軟體成本於下列二事項發生後,即應開始資本化:

1.計劃階段已經完成。

2.管理階層授權且委託一電腦軟體計劃,該計劃很可能完成,並將使軟體用於執行預定之功能。

如電腦軟體計劃無法完成者,應立即停止資本化,已資本化之金額如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即認列損失。

電腦軟體計劃大部分已完成且達可使用狀態者(大部分測試工作均已完成),應停止資本化。

開始新的軟體發展活動時應考量被取代軟體之剩餘經濟年限,當企業以新軟體取代既有舊軟體,舊軟體未攤銷之成本應於新軟體達可使用狀態時,認列為費用。

資本化金額

發展或取得軟體應資本化之金額包括下列各項:

1.發展或取得內部使用之軟體所發生之外部直接材料與服務成本。

2.直接投入電腦軟體計劃之人員時數薪資與相關成本(如員工福利)。

3.發展軟體期間之利息成本。

一般管銷費用與經常性費用均不得資本化。

攤銷與評價

已資本化之軟體成本應以直線法或其他較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惟若該軟體成本係擬供對外銷售者,應依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釋規定辦理。未攤銷之金額應與淨變現價值比較,如未攤銷之金額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以淨變現價值表達,嗣後並不得認列淨變現價值回升利益。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資料來源:20040517 會計人電子報)

◎九十二年度公司參與合併前五年虧損得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各參與合併公司,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申報年度及虧損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及消滅公司核定決算虧損,按各該辦理合併之公司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適用合併前五年虧損扣除。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在九十二年度中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度內各期虧損及消滅公司九十二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依前揭之規定比例重新計算各年度得抵減之虧損金額,自九十二年度起(決算虧損則自九十三年度起)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國稅局特別提醒,九十二年度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前揭合併前尚未扣除之前五年(九十一年至八十七年)及消滅公司九十二年度決算虧損扣抵數時,人工申報案件,請於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第二十二頁第三(四)合計欄位右邊加填八十七年核定虧損及按比例可扣除金額;網際網路及媒體申報案件,亦請於完成申報後,於六月三十日前於應檢附附件-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第二十二頁第三(四)合計欄位右邊加填八十七核定虧損及按比例可扣除金額。另公司分割,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前揭公司合併抵減作業之規定適用前五年虧損扣除。
(資料來源:20040517 賦稅署)

◎基督書院收據可否申報扣抵教育學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且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而言。
  該局指出,某納稅人於申報結算綜合所得稅時,檢附基督書院所開立之學雜費收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目前基督書院並非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與前揭規定不合,其學雜費收據自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又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申報捐贈列舉扣除,其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基督書院因非經教育部立案成立之學校,其所開立之繳費收據,自亦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40517 賦稅署)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其盈虧互抵之條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業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應提供證明所得之帳簿、文據,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局指出,某納稅義務人身具建築師、技師兩項專業資格並分別成立兩家事務所,其中建築師業務部分,依法設帳並經國稅局核定經營虧損數百萬元在案,另其技師業務則由於收入不多,因此並無設置帳冊、保存文據,而同意由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四十餘萬元,同時主張上開兩項業務盈虧互抵,未抵減之虧損餘額,則主張於抵減次年核定之執業所得中,繼續抵減。然而依據前揭條件規定,由於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須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本案例之技師執業所得,係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並未依法設帳、保存文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且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亦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也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該局鑑於部分執行業務者因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致使無法適用前揭盈虧互抵之規定,而影響個人權益,因此籲請欲盈虧互抵之執行業務者,務必依據上述條件辦理,以維其租稅權益。
(資料來源:2004051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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