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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1/17

內  容  索  引:

◎休閒、育(娛)樂事業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攤計收益年限

精  采  內  容:

◎休閒、育(娛)樂事業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攤計收益年限

提供休閒、育(娛)樂之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或聯誼社等事業向入會會員收取具有遞延性質之入會費或保證金之收入,財政部已針對其收益攤計年限作補充核釋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或聯誼社等休閒、育(娛)樂事業向入會會員收取上揭收入,其屬一律不退還者或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後退會始准予退還者,應於開始提供勞務時認列收入,並按預計服務年限攤銷,分別認列收益,最長以二十年為限。嗣後如於屆滿一定期間實際發生入會會員退會而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時,其已攤計之收入部分,可按銷貨退回處理。

上述具有遞延性質之收入,原已按五年攤計收益者,其尚未攤計之收入部分,可繼續按原攤計基礎分年認列收益:亦得按預計之剩餘服務年限攤計,惟預計之剩餘服務年限加計原已攤計收益之年數,最長仍以二十年為限。
(資料來源:2003111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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