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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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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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汲汲營營的工商社會裡,不乏有許多善心人士對社會福利工作不遺餘力,私人捐贈土地予社會福利事業機構者大有人在,在我國土地稅法為鼓勵社會福利事業,對此舉措施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訂有免徵之規定。然而,捐贈者若疏於注意受贈者的資格限制,除了抹煞其美意,還要支付土地增值稅,得不償失。
經濟不景氣,納稅人或許一時週轉不靈,而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就被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了,公司因拓展業務需要又急需出國,該如何是好呢?其實,解鈴還需繫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欠稅人因欠稅達到「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金額,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或欠繳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而被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國而不自知,甚至人已到機場了才知道無法出國,而急的像熱鍋裡的螞蟻,不知如何是好。當然人到機場了,唯一之道只有請人火速繳清欠稅,把收據拿到稅捐處辦理。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遇此情形,該處為顧及納稅人權益,會即時以傳真方式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當然財政部亦是先以傳真方式再補公函了,否則欠稅人的班機就要起飛了。不過稅捐處要呼籲納稅人,不要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都不知道,直到要出境了才知道,那可要忙翻徵納?方的一堆人。本省有句俗話說:「錢銀三不便」,萬一無法繳清欠稅又如何可解除出境呢?那就只好提供相當欠稅金額之擔保品了,有那些東西可充當擔保品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有: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諸如房屋、土地等,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當地政府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則不能充當擔保品,如果欠稅人?有上開擔保品,亦可由第三人提供,但萬一欠稅人未依法繳清欠稅,第三人之擔保品亦將會被處分的。最後稅捐處要再次籲請納稅人,還是依法納稅,才不會有這麼多的麻煩與不便,出國順利,洽談業務亦順暢,生意就做不完,也更不會欠稅了。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持有人請求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其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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