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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17

內  容  索  引:

◎土地捐贈社會福利事業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何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解鈴還需繫鈴人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持有人請求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精  采  內  容:

◎土地捐贈社會福利事業免徵土地增值稅

在汲汲營營的工商社會裡,不乏有許多善心人士對社會福利工作不遺餘力,私人捐贈土地予社會福利事業機構者大有人在,在我國土地稅法為鼓勵社會福利事業,對此舉措施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訂有免徵之規定。然而,捐贈者若疏於注意受贈者的資格限制,除了抹煞其美意,還要支付土地增值稅,得不償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受贈者必須是依據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成立之財團法人,且在其法人章程要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須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該處最近發現部分民眾於捐贈土地時,誤以為只要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即可為上述要件之認定,然而該事業因未經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准或其在法人章程記載如因故解散時﹁悉依民法規定處理﹂或「其賸餘財產歸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地方自治團體或性質類似之社會福利團體」,等均不符規定,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所以私人在捐贈土地予社會福利事業時,最好先檢視該事業之主管機關特許證明及法人設立章程,以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資料來源:2002091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如何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解鈴還需繫鈴人

經濟不景氣,納稅人或許一時週轉不靈,而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就被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了,公司因拓展業務需要又急需出國,該如何是好呢?其實,解鈴還需繫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欠稅人因欠稅達到「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金額,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或欠繳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而被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國而不自知,甚至人已到機場了才知道無法出國,而急的像熱鍋裡的螞蟻,不知如何是好。當然人到機場了,唯一之道只有請人火速繳清欠稅,把收據拿到稅捐處辦理。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遇此情形,該處為顧及納稅人權益,會即時以傳真方式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當然財政部亦是先以傳真方式再補公函了,否則欠稅人的班機就要起飛了。不過稅捐處要呼籲納稅人,不要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都不知道,直到要出境了才知道,那可要忙翻徵納?方的一堆人。本省有句俗話說:「錢銀三不便」,萬一無法繳清欠稅又如何可解除出境呢?那就只好提供相當欠稅金額之擔保品了,有那些東西可充當擔保品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有: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諸如房屋、土地等,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當地政府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則不能充當擔保品,如果欠稅人?有上開擔保品,亦可由第三人提供,但萬一欠稅人未依法繳清欠稅,第三人之擔保品亦將會被處分的。最後稅捐處要再次籲請納稅人,還是依法納稅,才不會有這麼多的麻煩與不便,出國順利,洽談業務亦順暢,生意就做不完,也更不會欠稅了。
(資料來源:2002091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持有人請求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其規範如下:

一、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持有人請求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其辦理方式除應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之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外,餘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0六一三四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00二七九八號函之規定。

二、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係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或採先換發股款繳納憑證俟辦妥變更登記後再發行股票,並應擇一為之。
(資料來源:20020917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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