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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我國櫃檯買賣市場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信用交易,至今已逾三年。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金融市場自由化需求,並參酌各主要證券市場國家信用交易制度,在考量目前櫃檯買賣市場實務情況下,爰放寬櫃檯買賣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所需。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將櫃檯買賣股票發行公司之設立標準由五個會計年度調整為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臻明確(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放寬櫃檯買賣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中有關獲利能力之規定(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 (資料來源:20020517 證期會) ◎公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作為指定會計師檢查發行人、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之執行依循,以期透過專家檢查以強化市場管理機制,以糾舉不法並防患未然,及保障投資安全之目的,該作業要點共計二十五點,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專案檢查之品質,明定受指定之會計師積極與消極資格條件,暨參與檢查助理人員之資格。
二、為達專案檢查之目的,並釐清責任以避免爭議,明定證期會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造符合資格之名冊選定會計師後,應與其議訂明確之檢查目的、範圍、檢查費用及預定出具報告期限等事項,並簽訂指定書。
三、明定指定之會計師相關責任。
四、明定會計師受指定檢查應就其檢查之經過、所取得之證據及結論,確實作成檢查工作底稿,並為確保檢查工作底稿之品質,明定應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編製。
五、明定會計師應於提出檢查報告時,併同檢查工作底稿送證期會留存,以利於證期會瞭解檢查過程及結果,暨未來案件處理之需要。
六、為確保檢查報告之品質,明定檢查報告應記載事項及應有之內容。
七、為確保檢查費用之收付,並避免爭議,明訂檢查費用預繳及支付之相關程序。
八、為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明定被檢查人如有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進行之情事,證期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20020517 證期會) ◎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列報之呆帳損失因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致遭剔除 近幾年經濟衰退景氣不佳,營利事業銷貨款項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者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查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列報之呆帳損失因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致遭剔除,殊為可惜。例如有某家公司申報二筆呆帳損失金額七百多萬元,其中一筆為五百多萬元,僅檢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債務人詐欺行為之起訴書,別無其他證明文件;另一筆二百多萬元,雖檢附書有債務人營業地址及郵政機關無法送達之存證函,惟經查明債務人當時仍在原址繼續營業。國稅局認為該二筆債務催收程序不完整,無法證明已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不予認定。
國稅局指出:像上述案件,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僅能證明債務人有詐欺嫌疑及公司五百多萬元之銷貨債權,至於該債權是否未能收取,必須經過催收程序,如經訴訟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如經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屬逾期二年,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一旦發生呆帳損失,要把握時效,視債務人情況,取具適當之證明文件,憑以列報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51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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