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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17

內  容  索  引:

◎本會就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事宜,及轉換前原發行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等發布處理原則

◎「九十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核定

◎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稅申報

◎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押金,應如何申報課稅?

◎三角移轉贈與之納稅人,無法舉證買賣之事實,應補辦贈與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其所得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都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請儘速繳清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進項稅額憑證封面修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先修章增加監察人為二人,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之

精  采  內  容:

◎本會就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事宜,及轉換前原發行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等發布處理原則

一、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前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轉換後,得改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惟避免爭議,應由雙方自行協商後於讓與契約或轉換契約中明定處理方式,如同意改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應於讓與契約或轉換契約中敘明相關發行條件 (如認股價格、得認股股數或與原發行條件之異同);另考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係屬原金融機構與員工間之契約關係,若原發行與認股辦法中並未載明嗣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處理方式,則應於轉換前,由原金融機構為適法之處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之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則該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員工得受配金融控股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三、另關於金融機構原已發行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等,比照前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作法,於該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得隨之轉換或兌回為金融控股公司之相對應有價證券,且雙方應於讓與契約或轉換契約中明訂處理方式及發行條件(如轉換價格、每單位存託憑證表彰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數等),且若原發行條件中並未載明轉換或兌回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處理方式,則應於轉換前,由原金融機構為適法之處理,並注意原有價證券持有人權益。
(資料來源:20011217 證期會)

◎「九十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核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核定,本年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社會經濟活動的變化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的修訂,增訂人造纖維撚線、其他醃漬食品等二十二種新行業別並分別比照與其性質相近者,訂定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如附表)。
二、 由於網路咖啡店如雨後春筍般設立,因此財政部正在修訂中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草案已增列「上網專門店」之業別,預計可於九十一年度起適用;該行業九十年度結算申報時可適用「其他娛樂業」(行業代號8709-99)。
三、 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等三行業本年度均不得適用擴大書審。
國稅局說,其餘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規定,大致與上年度相同,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九十年度辦理結算申報,如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除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應在財政部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以上外,並應如期申報繳清稅款,希望營利事業注意。






標準代號 小業別 純益率
1134-99 其他醃漬食品 6﹪
1313-14 人造纖維撚線 4﹪
2712-12 型鋼、鋼軋、鋼軸 6﹪
2830-12 金屬建築、小五金 6﹪
3149-12 程式燒錄器 6﹪
3151-13 雷射碟影機 6﹪
3991-99 其他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 6﹪
5141-12 針織、絲、麻、棉、毛織品批發 6﹪
5141-13 人造纖維織品批發 6﹪
5182-15 香水批發 6﹪
5220-15 鏡片批發 6﹪
5341-12 針織、絲、麻、棉、毛織品零售 6﹪
5341-13 人造纖維織品零售 6﹪
5382-15 香水零售 6﹪
5420-15 鏡片零售 6﹪
6140-11 倉儲物流 6﹪
6140-12 配送物流 6﹪
6140-13 流通加工物流 6﹪
6158-13 貨物裝卸 6﹪
6593-11 信用卡業務 8﹪
8701-20 韻律房、健身房 6﹪
8993-13 三溫暖 6﹪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耶誕節腳步近了,最近常有納稅義務人電話查詢,想要趕在節慶前出國做生意或利用假期出國團聚、旅遊,但因欠繳稅捐被限制出境,要如何辦理方能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指出,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 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
二、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四、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稅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該項財產免課贈與稅而未併入遺產稅申報,致遭受罰鍰處分,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該贈與財產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發生者(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為三年),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有短漏報,除該項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免予處罰外,仍應按漏報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此認為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申報,所以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又提醒大家,夫妻間如有贈與財產情事者,宜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避免將來漏報而受罰。或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查明有無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為三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並將該項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如尚有相關稅法規定之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八00)0三二一一一洽詢。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押金,應如何申報課稅?

  房屋所有權人在出租房屋時,通常都會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這筆押金是否須要申報課稅呢?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押金必須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計算租賃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已將押金存入銀行,其取得的利息可就下列兩種方法任選一種方式報繳所得稅:
一、將存款之利息列報為租賃所得,可減除租賃所得必要費用,不必另外再申報利息所得,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及分離課稅規定。
二、將該利息列報為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免另就押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另外,財產出租人若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的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則可不依上述規定列報租賃或利息所得。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房屋出租請特別注意,並可預為規劃節稅之道。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三角移轉贈與之納稅人,無法舉證買賣之事實,應補辦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涉及三角移轉贈與之案件,如無法舉證證明移轉財產行為確屬買賣者,務請依稽徵機關通知補報函,及時補辦贈與稅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有關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除經人檢舉之案件外,稽徵機關於蒐集三角移轉資料後,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先行輔導當事人申報,如已依輔導申報,按贈與日時價核算贈與價值,並免處罰。(二)經輔導仍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事者,再依各條規定,分別依法處理。」該局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將所有房地移轉於第三者乙君,乙君復於八十六年三月間移轉予甲君之媳,經該局查獲,遂依上揭規定通知甲君辦理贈與稅申報,甲君卻置之不理,又無法舉證證明其間移轉確屬買賣行為,除予補徵贈與稅六十六萬餘元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裁處一倍罰鍰;納稅人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遞遭駁回在案。
  該局目前對於涉及三角移轉贈與案件,均先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通知函後十日內辦理補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於限期內按規定辦理申報,雖無法舉證證明買賣之事實,則僅需補徵贈與稅而免予裁處罰鍰。
為此,該局特籲請涉及三角移轉贈與之納稅義務人,接獲該局補報通知時,如無法確定可否提出證明者,務請先行辦理補申報手續,以免日後無法補證,除補稅外,又須遭裁處罰鍰,徒增負擔。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其所得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都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其所得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都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承辦之行政救濟案件中,常有納稅義務人主張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因而不知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發生漏報所得情形,並非故意逃漏稅,請免予處罰,惟依所得稅法規定,有所得即應辦理申報,並非以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為依據。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總額如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均應據實申報,以免補稅及受罰。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請儘速繳清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及房屋財產,經該局核定有遺產稅,其繼承人應儘快繳清該遺產稅(如另有罰鍰、滯納金及加徵之利息者,應一併;繳清)後,即可持憑繳款書收據向該局洽領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若經該局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則持該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再憑向遺產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繼承登記受罰。
國稅局說:繼承人如為二人以上時,因故(如:繼承人間遺產分配有糾紛,各持己見,未能協調一致而不願繳納或繼承人間財務困難無法配合繳納稅款或其他原因)無法繳清遺產稅全部稅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部分繼承人得向該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遺產之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惟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
(資料來源:20011217 賦稅署)

◎進項稅額憑證封面修正

財政部修訂「進項稅額憑證封面」自營業人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時,開始適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即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奉 總統令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稅體系之營業人)進口貨物時,除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該營業稅額如為營業人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為營業稅報繳之需要,進項稅額憑證封面(白色憑證封面),於「憑證類別」欄增訂「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乙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將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憑證扣抵聯,按月分別依「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之性質裝訂申報。
(資料來源:2001121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先修章增加監察人為二人,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之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章程定監察人一人,於股東會先修正章程增為二人,自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監察人。
(經濟部九0、一二、一七商字第0九00二二六六七二0號)
(資料來源:20011217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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