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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17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方式辦理者,該項補貼或支付之費用應視為員工之所得併計當年度員工綜合所得課稅。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方式辦理者,該項補貼或支付之費用應視為員工之所得併計當年度員工綜合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方式辦理者,該項補貼或支付之費用應視為員工之所得併計當年度員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服務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而支付,該費用已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並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在上開標準額度內列支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但年底仍須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至於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其舉辦員工旅遊時,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上開費用亦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參加之方式,則該費用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11017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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