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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6/08/17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相關補充規定(已於91.12.15廢止)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相關補充規定(已於91.12.15廢止)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85)台財證(稽)字第0266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08月17日
資料來源:證券管理第14卷9期90-91頁
相關法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19條

要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相關補充規定
(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2.06.21(82)台財證(稽)字第01511號函不予適用)


主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乙份暨內政部稽核人員相關補充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本實施要點有關之附表,因限於篇幅不再在此刊出,敬請原諒)
公告事項:
一、為健全證券市場稽核體系,爰修正首揭要點,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另本會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82)台財證(稽)第○一五一一號函有關「上市及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應另行委託會計師評估內部稽核作業績效應理須知」同時廢止,不再適用。
二、為提昇內部稽核人員之稽核品質與能力,爰再補充規定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本會或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十五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在職人員每年亦應有六小時以上專業訓練。
(二)上市及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大專院校畢業或內部稽核師資格考試及格或至少需有三年之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業務經驗。
2.至少應服務本公司一年(最近)以上之業務經驗或曾任其他上市、上櫃公司稽核工作之服務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或曾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之服務期間在二年(最近)以上者,或擔任公開發
行公司稽核工作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
3.應有完整品德操守,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該上市或上櫃公司採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作業者,內部稽核人員對其稽核之作業應熟諳電腦內部控制知識。
(三)上市公司至少應聘用二位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上櫃公司則至少應聘用一位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檢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乙份。
(資料來源:19960817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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