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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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8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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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故法定代理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以受其監護之未成年人歷年受贈並已報繳贈與稅之現金為該未成年人興建房屋者,如當事人能以該未成年人之銀行存款簿記錄,證明係以該未成年人歷年受贈款項興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無上開法條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規定之適用,當事人可持憑稽徵機關所核發免課贈與稅之文件,逕向地政機關申報產權登記。(財政部70.11.17.台財稅第三九六六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