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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人)或居間(代理人)之判斷疑義 Q:
A 公司向 B 公司購入商品後,將該等商品銷售予 C 公司。試問:A 公司在將商品銷售予 C 公司之交易中,應作為主理人按總額認列或作為代理人按淨額認列之判斷指標為何?
A:
有關 A 公司之買賣交易係作為主理人按總額認列或作為代理人按淨額認列,應以下列各指標綜合判斷之:
1. 交易屬買賣行為,應作為主理人按總額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之指標:
(1) A 公司係交易之主要義務人。
(2) 商品銷售前或在客戶退貨後,A 公司承擔絕大部分之存貨風險。
(3) A 公司有權直接或間接決定商品或勞務之售價。
(4) A 公司有權直接或間接更改商品或勞務之內容。
(5) A 公司可選擇由何供應商提供商品或勞務。
(6) A 公司負責商品或勞務本質、型態、特性或規格之決定。
(7) 客戶訂貨後或商品運送時,A 公司承擔存貨實體損失風險。
(8) A 公司承擔客戶之信用風險。惟此指標屬較薄弱之證據,應與其他指標合併考量。
2. 交易屬代理行為,應作為代理人按淨額認列之指標包括:
(1) A 公司之供應商係交易之主要義務人。A 公司之供應商對客戶之商品或勞務負有履行責任應屬較重要之指標。
(2) A 公司於交易中係賺取一定比例或金額之利潤。
(3) A 公司之供應商承擔客戶之信用風險。 (資料來源:20160416 會計人電子報第6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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