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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11/16

內  容  索  引:

◎問:公司與他人合併時,收回異議股東的股份,可如何處理?

精  采  內  容:

◎問:公司與他人合併時,收回異議股東的股份,可如何處理?

答:依公司法167條第二項規定可於六個內依市價出售,若逾期未出售則需辦理註銷,視同未發行股份,或於合併契約內約定,於合併基準日一併銷除其股份,相關法令如下:


反對合併之異議股份處理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依前項但書或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逾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準此,依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而收買之股份,自無前揭出售股份規定之適用。又依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0三八八八號函釋:「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因反對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所收買之股份,可於合併契約中約定於合併基準日一併銷除」。
(經濟部九0、六、六商字第0九00二一一00六0號)
(資料來源:2013111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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