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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除需補稅並處罰鍰外,當心被追訴刑事責任。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民國87年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自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扣抵有餘並可退稅,而公司獲配之股利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可扣抵稅額不能自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抵,但該股利仍應列入公司未分配盈餘,當年度如未分配予股東時,則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個人股東與公司所適用之稅率、稅額扣抵與退還之規定互不相同,容易發生納稅義務人假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該局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透過電腦交叉比對分析,篩選類似股權異常移轉案件,加強查緝以遏止逃漏稅歪風。
該局進一步表近年來在辦理個案調查案件時,發現有數位納稅義務人因須適用40﹪綜合所得稅率,渠等為規避應獲分配之股利,遂安排虛偽股權交易,將持有之股權高價移轉與家族公司,利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以逃漏應納之綜合所得稅。至於受讓股權之公司,則俟分配股利之後,再以低價將股權移轉予關係企業公司,甚至移轉予本國境外之公司,藉此規避稽徵機關追查資金流程,意圖以證券交易損失沖銷分配取得之股利,使得個人及公司均無須繳納任何所得稅。案經該局深入調查結果,受讓股權之公司並無資金能力,彼此間資金之支付均係虛偽規劃安排,該等案件經該局查明渠等實際應分配之股利高達9億8,403餘萬元,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予以調整補徵綜合所得稅並裁處罰鍰達5億8,950餘萬元,相關涉案公司並已分別通報所轄稽徵機關,重行調查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最後表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國家財源稅收,並破壞兩稅合一制度,已成立專案小組,蒐集公司營業報告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及股東會議記錄、盈餘分配表、證券交易稅單等相關資料,透過電腦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交叉比對分析以追查股權異常移轉行為。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據實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經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情節輕者除需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外;如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之刑責,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幫助他人從事租稅規劃逃漏稅,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之刑責,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並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罰相當嚴厲,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幫助他人從事租稅規劃之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2013081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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