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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5/16

內  容  索  引:

◎適用虧損扣抵之有關規定

精  采  內  容:

◎適用虧損扣抵之有關規定

所得稅法 第 39 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函號】:財政部52/11/22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
【法條】:所得稅法第39條
【要旨】:成本費用之記帳憑證欠缺或未取得合法憑證者自不符簿據完備要件
【內容】:查舊所得稅法第35條(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一語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同法第3章第2節、商業會計法及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為認定標準外,所稱「完備」,自應以業經依照上開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本案如確屬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4條)辦理情事,自不符合上項要件,應不得適用同法同條得將前3年(編者註:已改為5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規定。(財政部52/11/22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


字號:財政部台財稅字09004566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公司組織成本依法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原財政部67.04.12台財稅字第32383號函,自本令發文日起不予適用)
主旨: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發第八二一○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二、本部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三號函,自本令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九、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一)帳冊簿據完備之乙詞,係指帳簿已依法設置並記載,且憑證單據之授受齊全而言。(財政廳五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財稅一字第一六六三一號令)
(二)營利事業毛利係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簿據不完備。(財政部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三號
函)
(三)會計師於簽證時,對於委任營利事業如已就與規定不合之成本、損費,依法作帳外調整申報,係屬符合結算申報前誠實自動調整所得額之要件意旨,應不得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財政部七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五九七四六號函說明二)
十、會計組織健全:
(一)會計組織除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帳、登帳、憑證及保管外,尚應包括會計科目、會計基礎、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二)會計組織欲求健全者,除應具備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外,尚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事項,設置會計科目表,並規定應遵行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2011051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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