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人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報繳的銷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 豐原市○○有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後,應收的貨款無法收回,原已經申報繳納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事後雖貨款無法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72 年7 月5 日台財稅第34641 號函釋,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另依據財政部80 年6 月21 日台財稅第800171253 號函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是該公司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之情形,自不能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20101216 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