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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權之分類疑義。 Q : 企業所承諾之出售計畫將出售子公司之部分股權時,該子公司於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應分類為待出售子公司?
A:
一、企業所承諾之出售計畫將出售子公司之部分股權時,若該出售將使企業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1及22段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無論企業於該出售完成後是否繼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企業應於其合併財務報表將子公司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若該子公司符合第三十八號公報第4段(2)對於停業單位之定義,則應依該公報第44至47段之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企業之單獨財務報表對待出售子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亦應全數分類為待出售子公司。
二、企業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係改變投資性質之重大經濟事項,母子公司關係因此不再存在,而由與以往母子公司關係截然不同之新投資關係取代,因此企業應自喪失控制能力日起除列子公司之所有資產及負債,並重新認列及衡量該新投資關係。 (資料來源:20091216 會計人電子報325)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疑義。 Q:
一、A公司依財務準則會計公報第三十四號將對B公司之投資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因B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虧損,A公司評估對B公司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故認列減損損失8,371,562元。
二、B公司近年度因轉投資事業營運改善,獲利良好,財務狀況亦隨之改善,惟B公司於97年辦理減資退回股款,A公司於收到減資退還股款時沖減投資成本。截至97年底A公司對B公司之投資帳面價值為3,588,208元,持有股數2,108,938股(持股比例為15.85%)。
三、B公司於98年6月份經股東會決議再次辦理減資,A公司本次所收到退回股款為新台幣13,164,380元,該項減資退回股款業已大於A公司帳列採成本法之股權投資帳面價值3,588,208元。
試問:A公司帳上應如何認列累計退回股款大於該項投資帳面價值之9,576,172元(即退回股款13,164,380元減除帳面價值3,588,208元)較為妥適?
A:
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商品投資,若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收到退回之股款,由於投資公司並無實際處分持股行為,故應將被投資公司退回之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不得認列為損益。惟A公司收到被投資公司B減資退回之累計股款,已超過其對B公司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故此超過金額應認列為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20091216 會計人電子報325) ◎資產重估增值在財務報表上之表達。 Q:資產重估增值於財務報表上可否列為資本公積?
A:資產重估價所產生之資產重估增值係屬未實現利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列入股東權益項下單獨列示,待資產處分或提列折舊、折耗、攤銷時轉入已實現資本利得,但其性質與資本公積不同,故不應列入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91216 會計人電子報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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