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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0/16

內  容  索  引:

◎第三十九號公報第78段適用疑義。

◎適用第二十九號公報疑義。

◎待出售子公司疑義。

◎背書保證會計處理疑義。

◎長期股權投資之股權淨值差額處理疑義。

◎適用完工比例法疑義。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精  采  內  容:

◎第三十九號公報第78段適用疑義。

Q: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8段規定:「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者,除第80段規定外,得不適用本公報。但企業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者,應依本公報第53至58段規定處理」。又該公報第54段規定:「企業修改權益商品之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時,對於以所給與權益商品公平價值衡量之勞務,於取得勞務時至少應以給與日之公平價值衡量並認列。企業修改股份基礎給付協議時,應額外認列所增加之總公平價值或其他對員工有利之影響。但該權益商品之交易對方未能符合給與日所指定之既得條件(不含市價條件)者除外」。

試問:企業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而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應認列之勞務成本為何?

A:

一、企業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而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若對員工不利,無須調整原應認列之勞務成本;若對員工有利,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5段規定,認列所給與之增額公平價值,即修改日修改後所給與權益商品與修改前所給與權益商品公平價值之差額。

二、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者,若原依本會(92)基秘字第070、071、072號函採用內含價值法,而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或條件,如對員工有利,但於修改日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則應依本會(96)基秘字第330號函之規定辦理。

三、前述規定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7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資料來源:20091016 會計人電子報316)

◎適用第二十九號公報疑義。

Q:政府機關所屬福利事業單位無償使用公務機關預算購置之房屋峆媬v等固定資產,惟未獲移轉財產之所有權,其會計處理為何?

A:政府機關所屬福利事業單位無償使用公務機關預算購置之財產,該資產所有權雖未獲移轉,惟實質上為福利事業單位所使用,若該資產係為配合政府政策而與提升福利事業單位營運績效無關,宜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91016 會計人電子報316)

◎待出售子公司疑義。

Q:

一、母公司之個別財務報表對待出售子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應停止採用權益法而採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評價。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母公司是否應於子公司分類至待出售子公司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

二、於母公司個別及合併財務報表中,對於符合第三十八號公報規定,而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且符合停業單位定義之子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應如何列示?

三、損益表上是否將當期按持股比例認列之投資損益及按第三十八號公報衡量後之減損損失列為營業外收益或費損,或依第三十八號公報以停業單位損益之稅後淨額單獨列示?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應以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因此,母公司之個別財務報表對其待出售子公司,應停止採用權益法而以停止採用權益法之日之帳面價值與資產負債表日之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同時,母公司於編製合併報表時,亦應採相同之作法,於子公司分類至待出售子公司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應將分類至待出售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相關之權益單獨列示,並以分類至待出售子公司之日之帳面價值與資產負債表日之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待出售子公司,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續後之負債,以決定總資產之金額。

二、於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對其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且符合停業單位定義之子公司,於資產負債表之表達應依(95)基秘字第007號函之規定,以「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列示,而無須將其相關資產負債單獨列示。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則應依第三十八號公報第40段之規定,將待出售之資產及負債依主要類別單獨列示或以附註揭露。

三、於母公司個別損益表中,對其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且符合停業單位定義之子公司,應將分類至待出售子公司前按當期持股比例認列之投資損益,及於符合第三十八號公報而分類至待出售子公司後所認列之減損損失,依第三十八號公報第44段之規定合併至停業單位損益之稅後淨額中。有關停業單位於合併損益表之表達亦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91016 會計人電子報316)

◎背書保證會計處理疑義。

Q:

一、A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B公司向銀行借款$171,000,000,且由A公司背書並提供擔保品。後B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已無力償還銀行借款。

二、A公司嗣後為B公司代償$10,000,000,A公司評估其向B公司收回代償款之可能性極低。

試問:於B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及A公司實際代償時,A公司與B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A公司於判斷B公司已無力償還其背書保證之銀行借款時,若其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非為負值,A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對該投資進行減損測試;若其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已為負值,A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持續認列對B公司之投資損失,該投資損失即已反映保證相關之損失,故無須再認列未來可能發生之保證損失。此外,A公司應於附註中揭露為B公司之銀行借款提供背書保證之相關資訊。

二、A公司實際代償B公司之銀行借款時,應就已代償金額認列為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應於A公司實際代償時,將A公司代償之金額由銀行借款轉列為對A公司之應付款。
(資料來源:20091016 會計人電子報316)

◎長期股權投資之股權淨值差額處理疑義。

Q:

A公司100%轉投資之B公司轉投資C公司,持有C公司100%之股權,此投資並未產生股權淨值差異。C公司於96年4月30日增資,由A公司另設一家新公司D公司投資C公司,致B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其持股比例下降至60%,而D公司持有40%,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為$10,000(投資成本小於股權淨值)。B、C及新設D公司帳上均無資本公積,且C公司帳上無非流動資產。

試問:A、B及D公司對於該股權淨值差額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A公司係為對B公司及D公司100%持股之母公司,故A、B及D三家公司為聯屬公司且無少數股權,因此不論係由B公司認購C公司之新股,或由D公司認購C公司之新股,均應就經濟個體整體考量。

二、D公司認購C公司發行之新股,其所取得之股權淨值大於投資成本之部分,係B公司持有C公司長期投資之減少數,D公司應借記「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貸記「資本公積」。而B公司原投資C公司時並未產生股權淨值差異,因此B公司應借記「資本公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然B公司帳上若無資本公積,則借記「保留盈餘」。而A公司針對B公司及D公司之股東權益增減,應調整對此兩家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借記「長期股權投資-D公司」,貸記「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資料來源:20091016 會計人電子報316)

◎適用完工比例法疑義。

Q:

一、A公司係一應用軟體設計及系統整合之服務廠商,提供政府機關及大型民營企業一整套完整資訊系統的建置及自動化控制系統之設計及安裝。

二、該行業之上游主要為各類自動化設備及資訊產品之製造商或供應商,透過中游之應用軟體設計及系統整合後,銷售予下游之政府機關及民營企業。對上游製造商而言,中游資訊服務業者之開發及整合提高了產品的附加價值;對下游客戶而言,因機器設備功能的提升,降低其營運成本及提高服務效率及內容。

三、基於客戶整體委外服務之要求,A公司與客戶簽訂之系統整合建置合約,合約總價款係包括轉包、下包與代採購之硬體設備價款(買賣性質,毛利低)及A公司提供附加價值高之勞務報酬(承攬性質,含系統整合專案進行過程中所涉諸多之程序)。A公司與客戶簽訂之系統整合建置合約,雖非單獨簽訂兩份合約,惟買賣及承攬個別之營業性質及毛利差異甚大,請問A公司得否依買賣業(出貨後)及承攬業(依勞務提供進度)於不同時點分別認列營業收入?

A:

一、A公司與客戶簽訂之系統整合建置合約,內容為採購硬體設備與續後勞務提供(包括系統建置及整合服務作業),因採購硬體設備與續後勞務提供係不可分之交易行為,且勞務提供為公司主要服務,故應整體視為單一合約,不得個別認列收入。

二、公司對於新承攬之不同系統整合專案,若應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則須依據其性質採用能可靠衡量交易完成程度之方法,以反映經濟實質。
(資料來源:20091016 會計人電子報316)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營業人經營下列業別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飲食業: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為無座位者(含立位、外帶、外送):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四)營業方式採外燴以整桌筵席按桌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次數
(五)營業方式採外燴按宴客人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宴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次數
二、娛樂業:
(一)經營歌廳、戲院、電影院、說書場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依票券收入計算其銷售額。
(二)經營電動玩具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臺每日營業時數×滿臺成數×每月營業日數×鐘點單價
(三)經營供人垂釣魚池之營業人:
1、釣具出租部分,依租金額計算銷售額。
2、入場券或按人收費部分,按入場票券或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3、釣魚池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釣魚人數×鐘點單價×平均每人釣魚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四)海釣業:
每月銷售額=每航次每人收費單價×每航次搭載釣客人數×平均每月航次
(五)MTV業、KTV業: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天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每月包廂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房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房間消費時數)×平均每間房間消費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銷售額
(六)經營投幣式卡拉OK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使用次數×使用成數×每次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七)經營網路咖啡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單價×使用成數×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八)經營小鋼珠遊樂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滿臺成數×每公斤單價×(每小時÷每公斤平均耗用時間)×平均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九)其他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查得資料計算銷售額。
(十)營業人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如有車輛保管費或其他收入,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三、旅宿業:
(一)按住宿方式收費者:
每月住宿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平均每日住客成數
(二)按休息時數收費者:
每月休息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住房成數×(每日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兼營不同收費方式者,應分別按不同收費方式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售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四、車輛保管業:
每月銷售額=車位數×平均每日寄存次(時)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保管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按月收取之保管費,應合併計算。
五、車輛出租業:
(一)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營業車輛數×每車平均每日出租時數×每小時租金×每月營業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出租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營業人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按包程或包時計算者,參照行車路單之記載,估計每月出租次數,依當地公會訂定之租金額核算每月銷售額。
(二)計程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載客次數×基本起跳金額+平均每日載客續駛累進載客次數×每次累進計費金額)×每月營業日數
六、農產品承銷商:
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之承銷人,依該批發市場計價單記載之金額除以(1-毛利率),為其查定之銷售額。
七、理髮業、美容業: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每人每日平均工作量×平均消費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洗髮、剪髮、染髮、燙髮、修指甲應分別按其平均消費單價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營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臉部保養、新娘(郎)化妝及其他服務,以及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八、沐浴業(包括三溫暖):
每月銷售額=客位數×滿客成數×單價×(平均每日營業時數÷平均每人沐浴時間)×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按摩、指壓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者,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九、洗車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收費單價×平均每日洗車量×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打臘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十、健身運動業:
(一)經營游泳池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每月銷售票券張數×票價
銷售全票、半票、學生票、優待票、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等,應分別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二)經營球場(包括練習場)之營業人(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
1、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鐘點單價×球道(檯、場)數×每日營業時數×滿道(檯、場)成數×每月營業日數
2、按球數計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每球單價×球道(檯、場)數×滿道(檯、場)成數×平均每道(檯、場)每人消費球數×每月營業日數
3、按人收費部分,按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三)前2目營業人如有教學收入、出租場地或其他收入,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教學收入部分,如教練非受僱於該營業人並以拆帳方式計算雙方收入者,除營業人收入部分應合併計算銷售額外屬教練收入部分,應通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十一、投幣式自助洗衣業: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可使用次數×使用成數×每次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十二、加水站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加水桶數×平均每桶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十三、按摩業(含腳底按摩)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平均每日服務人次×每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不同收費服務項目應分別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98.10.16台財稅字第09804567800號)
(資料來源:2009101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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