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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及B公司共同投資甲公司,持有之股數分別占甲公司流通在外有表決權普通股股數之60%以及40%。今A公司將部份甲公司股權售予B公司,但A公司仍具控制力。甲公司並隨即辦理普通股現金增資,而現金增資股數與A公司售予B公司之股數相同,並全數由A公司以原出售股權所得價款溢價投資。
試問:A公司將其所持有甲公司有表決權普通股售予B公司時,該出售股權損益得否認列?
A:
一、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以及經濟上實質有無處分之後果。前者純屬主觀,故必須就有無處分後果來判斷有無處分之意圖。
二、A公司於出售甲公司具表決權普通股予B公司後,旋即以與出售價款等額之金額投資甲公司之增資股,並取得與當時出售予B公司相同之股數,致A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數及金額實際上並無變動,可知A公司並無處分之意圖,故A公司不得認列處分損益。而B公司於此次交易中增加對甲公司之持股數以及持股比率,從整體交易實質來看,可視為被投資之甲公司增發新股,而各股東並未按比例認購,致使A公司對甲公司之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A公司投資甲公司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此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 (資料來源:20090916 會計人電子報312) ◎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會計處理疑義。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6段規定,企業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認列。則企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並轉讓予員工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企業依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辦法(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將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以獎酬員工者,無論是否以低於買回成本轉讓,其勞務成本之計算,應於給與日依選擇權定價模式估計,並列為勞務成本。若企業規定員工需服務滿一定年限方屬既得,則應將其勞務成本依該年限攤銷。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及9段之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雙方必須對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達成共識。企業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給與日須為企業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轉讓價格及股數均已確定之日,於實務上通常為決定認股基準日之日,若轉讓價格及股數須經核准(例如須經董事會通過),則核准日為給與日。 (資料來源:20090916 會計人電子報312)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 Q: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公司員工認購之股份,是否須認列費用?如須認列,其認列時點及認列費用如何計算?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企業之交易對象為員工時,應以給與日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衡量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因此企業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公司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則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
二、企業於估計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時,應考量員工認購後企業對於其轉讓之限制,企業應使用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該受限股票選擇權之公平價值。
三、股份基礎給付協議,若係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則其給與日須為現金增資之認購價格及股數均已確定之日,於實務上通常為決定除權基準日之日,若認購價格及股數須經核准(例如須經董事會通過),則核准日為給與日。
四、本規定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資料來源:20090916 會計人電子報312) ◎投資損益認列疑義。 Q:
一、A公司100%投資B公司,再由B公司間接100%轉投資C公司。A公司帳上有資金貸與或代付C公司款項,帳列其他應收款等債權,而C公司帳上亦記載應付A公司外幣帳款;然C公司因營運不佳已無償還能力,故截至97年12月31日仍未償還。C公司於97年12月31日依外幣重評價產生兌換損益,而B公司與A公司亦依權益法認列C公司之投資損益。
二、C公司雖於資產負債表日依外幣評價認列兌換損益,但實已無力償還A公司債務,故A公司與B公司依權益法認列C公司之投資損益時,是否應考慮子公司該筆債務之兌換損益?
A:
一、聯屬公司間之外幣貨幣性資產或負債,不論其為長期或短期,皆不可未表達該等交易匯率變動之情形即於合併財務報表中對沖。由於外幣貨幣性項目代表從某一幣別轉換為另一幣別之承諾,且使企業暴露於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風險中,故兌換損益必須持續認列於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報表中;另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4段規定,若屬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則其兌換差額應列入「換算調整數」科目,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二、C公司帳上由於調整外幣借款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而A公司與B公司在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由於C公司該筆債務產生之兌換利益,係為聯屬公司間之外幣貨幣性交易,故該交易匯率變動之影響應持續認列於A公司與B公司之財務報表。
三、關於A公司對C公司之應收款,根據本會(76)基秘字第069號及(93)基秘字第036號,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項不宜提列呆帳損失,惟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及投資很有可能已發生損失,而其損失金額大於母公司依持股比例所承認之投資損失時,母公司應估列此損失數額,並依投資損失處理。 (資料來源:20090916 會計人電子報312) ◎工程收入及成本之認列疑義。 Q:甲公司為營造廠商,其於98年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建造合約,該合約內容包括多項工程項目,其個別工程項目所須投入之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歸屬該工程項目之成本亦可合理辨認。合約總價款之決定,甲公司係依據個別工程項目之施工明細並考量應有之利潤後進行估價,再與乙公司簽訂合約總價款。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該建造合約之會計處理應採用完工比例法。試問甲公司對該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應依個別工程項目或應以整份建造合約為基礎?
A:
一、工程合約包括建造多項資產時,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應將每項資產建造個別視為單一工程合約:
1.每項資產有個別之建造計畫。
2.每項資產係個別進行議價,且承包商與客戶均能分別接受或拒?每項資產部分之合約。
3.每項資產之成本與收入可個別辨認。
二、一組合約無論簽約對象係單一客戶或多位客戶,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應視為單一工程合約:
1.群組合約係視為單一合約進行議價。
2.群組合約間具高度相關,實質上為利潤整體考量之單一計畫之一部分。
3.群組合約同時或依序執行。
三、合約可能因客戶之要求或修改而追加資產建造。該追加資產建造於符合下列條件時,應視為個別工程合約:
1.該資產於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始合約之資產間存有重大差異。
2.於洽談追加資產之價格時,未考量原始合約價格。
四、工程合約損益通常應依個別工程合約計算。惟於某些情況下,單一合約包括多項資產之建造,實質上應將每項資產建造個別視為單一工程合約;抑或多項合約實質上應視為單一工程合約,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反映交易實質。 (資料來源:20090916 會計人電子報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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