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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4/16

內  容  索  引:

◎第三十四號公報公平價值之決定。

◎海外轉投資壽險子公司相關保險準備疑義。

◎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之會計處理疑義。

◎第三十四號公報公平價值之決定。

◎海外轉投資壽險子公司相關保險準備疑義。

◎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第三十四號公報公平價值之決定。

Q:上市櫃債券應如何決定公平價值?

A:上市櫃債券若有隨時可得之造市者(於交易市場提供買賣報價以促成交易之交易商,如有交易對方接受其報價,造市者將立即買賣證券)報價,企業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報價作為公平價值。上市櫃債券若無隨時可得之造市者報價,企業應以參考最近市場交易價格(如台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報價)並作必要調整,或現金流量折現法等評價方法,以決定公平價值。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2)

◎海外轉投資壽險子公司相關保險準備疑義。

Q:我國在香港轉投資之壽險子公司財務報表對於人壽保險之各項準備金,係依當地主管機關頒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提列相關準備金。香港主管機關所規範之生命表、年金表、各種經驗表及利率,係依當地經濟環境所訂,致相關精算假設並不同轉換為我國會計原則之財務報表時,其所採用之精算假設是否須轉換為與母公司相同之精算假設?

A:壽險公司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精算假設係屬會計估計之一種,由於此精算假設之訂定係考量生命表、年金表、各種經驗表及利率等因素而訂,故將轉投資海外壽險子公司之財務報表轉換為我國會計原則之財務報表時,宜採用適合子公司當地情形之精算假設。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2)

◎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已先設立百分之百持股之乙公司,再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自甲公司分割獨立營運部門後併入乙公司。甲公司於分割時將部分未經重估之土地分割移轉併入乙公司,其轉讓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乙公司名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今甲公司所分割之獨立營運部門從未辦理過土地重估,故帳上並無土地增值稅準備。

試問,甲公司將土地移轉予乙公司時,乙公司是否應估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準備並予以入帳?

A:甲公司分割獨立營業部門併入百分之百持有之乙公司,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應依本會(90)基秘字第128號函之規定,以帳面價值作為乙公司之取得成本,其中土地部分,由於甲公司並未辦理土地重估,亦無土地增值稅負債之估列,故於併購基準日時,乙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須認列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負債,惟應作適當之揭露。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2)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之會計處理疑義。

Q: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得視為慣例交易之情況為何?

A: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該交易視為慣例交易:

一、情況一:

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企業無其他方式買賣該證券。

2.企業將在該類型證券可容許之最短期間內交付並交割該證券。

3.企業於個別合約開始之初及其存續期間,不會淨額交割該合約並將於該證券發行時採總額交割,且企業已就該等合約將總額交割而不會淨額交割之依據作成書面文件。

二、情況二:

若主管機關或同業自律規章對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於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須採交易日會計而非交割日會計。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2)

◎第三十四號公報公平價值之決定。

Q:上市櫃債券應如何決定公平價值?

A:上市櫃債券若有隨時可得之造市者(於交易市場提供買賣報價以促成交易之交易商,如有交易對方接受其報價,造市者將立即買賣證券)報價,企業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報價作為公平價值。上市櫃債券若無隨時可得之造市者報價,企業應以參考最近市場交易價格(如台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報價)並作必要調整,或現金流量折現法等評價方法,以決定公平價值。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3)

◎海外轉投資壽險子公司相關保險準備疑義。

Q:我國在香港轉投資之壽險子公司財務報表對於人壽保險之各項準備金,係依當地主管機關頒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提列相關準備金。香港主管機關所規範之生命表、年金表、各種經驗表及利率,係依當地經濟環境所訂,致相關精算假設並不同轉換為我國會計原則之財務報表時,其所採用之精算假設是否須轉換為與母公司相同之精算假設?

A:壽險公司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精算假設係屬會計估計之一種,由於此精算假設之訂定係考量生命表、年金表、各種經驗表及利率等因素而訂,故將轉投資海外壽險子公司之財務報表轉換為我國會計原則之財務報表時,宜採用適合子公司當地情形之精算假設。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3)

◎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已先設立百分之百持股之乙公司,再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自甲公司分割獨立營運部門後併入乙公司。甲公司於分割時將部分未經重估之土地分割移轉併入乙公司,其轉讓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乙公司名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今甲公司所分割之獨立營運部門從未辦理過土地重估,故帳上並無土地增值稅準備。

試問,甲公司將土地移轉予乙公司時,乙公司是否應估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準備並予以入帳?

A:甲公司分割獨立營業部門併入百分之百持有之乙公司,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應依本會(90)基秘字第128號函之規定,以帳面價值作為乙公司之取得成本,其中土地部分,由於甲公司並未辦理土地重估,亦無土地增值稅負債之估列,故於併購基準日時,乙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須認列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負債,惟應作適當之揭露。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3)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之會計處理疑義。

Q: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得視為慣例交易之情況為何?

A: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該交易視為慣例交易:

一、情況一:

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企業無其他方式買賣該證券。

2.企業將在該類型證券可容許之最短期間內交付並交割該證券。

3.企業於個別合約開始之初及其存續期間,不會淨額交割該合約並將於該證券發行時採總額交割,且企業已就該等合約將總額交割而不會淨額交割之依據作成書面文件。

二、情況二:

若主管機關或同業自律規章對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於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須採交易日會計而非交割日會計。
(資料來源:20090416 會計人電子報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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