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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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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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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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受贈之機關團體加強宣導;至於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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