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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分不動產,買受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領時之會計處理。 Q:若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通知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買受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領,出賣不動產之公開發行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之規定拋棄占有以免除交付義務時,應如何認列收入?
A:
收益認列必須符合下列兩條件才能認列:
1.已實現或可實現。
2.已賺得。
前述出售不動產之公司雖已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拋棄占有,惟買受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領,就已實現或可實現條件而言,由於事涉法律程序,無法確定收現可能性;就已賺得條件而言,由於雙方仍有爭議,風險尚未移轉,不符合上述條件,故除俟收現可確定外,仍應俟標的交付完成且風險確實移轉時,始得承認收入。 (資料來源:20080516 會計人電子報245)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24段疑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24段「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有重大影響力)者,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期中財務報表時,得免按權益法處理」之規定,是否所有符合該條件之被投資公司皆須一體適用,抑或可依個別被投資公司之不同情況,決定採用或不採用而無須維持一貫?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第24段規定,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有重大影響力)者,於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期中財務報表時,得免按權益法處理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且應於會計政策中敘明並應維持一貫。如對部分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處理,對部分被投資公司不採用權益法處理,則應於會計政策中敘明。 (資料來源:20080516 會計人電子報245) ◎有關母子公司間進銷貨之揭露及內部利潤之消除等疑義。 Q:
一、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及銷售A產品之廠商,乙公司係甲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之大陸子公司(持股100%),主要從事A產品在大陸地區之銷售。
二、目前因對中國大陸無法直接通商,故甲公司銷售A產品至乙公司是透過以下三家公司間接銷售至乙公司:
甲公司→香港丙貿易商→大陸丁進出口商→大陸戊貿易商→乙公司
三、丙、丁、戊公司與甲公司均非關係人(形式與實質),而A產品由甲公司銷售價格,經丙、丁、戊公司共加計約10%之運什費後,為乙公司進貨成本。
試問:
一、甲公司透過丙、丁、戊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是否應於甲公司財務報表之關係人交易附註中揭露?如何揭露?
二、甲公司透過丙、丁、戊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乙公司尚未銷售之部分,其未實現之內部利潤是否須銷除?
三、甲、乙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前述交易之相關進銷貨,應收、應付帳款等是否要沖銷,如何沖銷?
A:
一、乙公司係甲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之子公司,而甲公司透過三家公司間接銷貨至乙公司,在實質上為關係人交易,故甲公司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相關規定對該筆交易作適當之揭露。
二、甲公司透過三家公司向乙公司之銷貨,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出售之部分,其未實現利潤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予以銷除。
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甲、乙公司之相關進銷貨及應收、應付帳款等,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予以沖銷。 (資料來源:20080516 會計人電子報245) ◎長期投資互採權益法評價,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認列之疑義。 Q:
A公司原持有B公司36%股權,係屬原始投資,在以前年度皆已採權益法評價,96年1月1日長期投資-B公司帳面金額203,760仟元,C公司亦持有B公司25%股權,長期投資-B公司帳面金額125,000仟元,未攤銷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為16,500仟元。
(1)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於96年1月分別辦理現金增資900,000仟元及500,000仟元及320,000仟元(以面額發行,無溢價)。
(2)A公司增加對B公司投資252,000仟元,增加持股比例至48%,同時B公司亦開始對A公司投資,投資金額486,000仟元,持股比例45%。
(3)C公司對B公司之增資亦照原持有25%比例認列。但,A、B公司同時各增加對C公司投資99,000仟元,持股比例22%。
A、B、C三公司因現金增資後而成為相互持股公司,A公司對B公司,B公司對A公司或A、B公司對C公司,在投資當時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如何計算?另C公司雖依原持股比例認列對B公司之現增股份,其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重新計算?
A:
A、B、C三公司因現金增資後而成為相互持股公司,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計算。另C公司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由於係按原持股比例認購,亦無需重新計算。惟A公司對B公司非按持股比例認購部分,應依同公報第50段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80516 會計人電子報245) ◎加盟門市改組為分公司之會計處理疑義。 Q:乙公司原為甲公司之加盟門市,於年度中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於改組前公司彼此間進銷貨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
一、乙公司由甲公司之加盟門市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其性質屬企業個體之合併,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處理。
二、有關改組前公司彼此間進銷貨之沖銷,甲公司於合併日始將乙公司之營業結果併入財務報表,合併前甲、乙公司彼此間之進銷貨原則上並不銷除,但若甲公司於合併前刻意安排以較高價格或較多數量銷售貨品予乙公司,則該等刻意安排之進銷貨應予以銷除。 (資料來源:20080516 會計人電子報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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