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公司如逾一家者,得開立一個或數個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投資專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八字第0970013182號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得依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別,將不同發行年份及不同發行次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合併辦理開立單一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投資專戶)。
二、前點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 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分公司如逾一家者,得開立個別投資專戶或合併開立單一投資專戶。
(二) 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三) 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外籍員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四) 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應以投資專戶名義發予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理規定辦理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五) 投資專戶所衍生配股、配息或認購股份之權益,海外外籍員工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三、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外籍員工時,應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包括:
(一)海外外籍員工得選擇前揭方式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惟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嗣該等外籍員工行使權利及處分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二)海外外籍員工選擇前揭方式辦理時,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之程序,以及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與海外外籍員工間,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四、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外籍員工,惟該公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五、本會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六00五六三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20080416 證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