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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 發文日期: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52號
主旨: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企業對員工分紅之預期成本,應於其具法律義務(或推定義務)且可合理估計該負債金額時,予以認列。
(二)基於前述之會計原理,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8%提列):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2.企業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
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二、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三、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12段規定辦理。
四、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3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第三十五號公報適用日疑義 發文日期: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56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第三十五號公報適用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國93年7月1日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7段之規定,本公報於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公布,並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亦得提前適用。意指若屬曆年制之公司,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即應開始適用,惟公司得提前於發布日(93年7月1日)至第107段所規定之適用日間開始適用。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第106段之規定,本公報生效日前之資產減損,未依本公報規定處理者,不得追溯調整。來函所述之公司,若於民國93年12月31日之財務報表已提前適用第三十五號公報,則以後年度評估資產減損時,該等依第三十五號公報規定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依該公報之規定迴轉。
三、減損損失是否有迴轉跡象應審慎評估,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第45段之規定,減損損失之迴轉係反映資產(商譽除外)自前次減損損失認列日後,估計未來所能增加之服務潛能。來函所述減損損失之迴轉,若非屬因服務潛能增加而產生之估計變動,則應重新檢視以前期間所認列減損損失之合理性,若有錯誤應重編相關年度財務報表。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3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表達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53號
主旨: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表達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民國95年11月30日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於適用上之疑義如下:
一、依該公報第20段第2項規定,出售交易包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1段所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之非流動資產交換交易。若企業於96年第一季資產負債表有待出售機器設備,擬於一年內透過資產交換交易,換入另一將分類為固定資產項下之機器設備,則上述待出售機器設備應分類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
二、依該公報第32至35段有關減損損失之認列與迴轉之規定,若企業之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於96年第一季認列減損損失,惟於同年第三季時,因淨公平價值續後回升認列減損迴轉利益,則企業於編製96年前三季或年度之損益表時,是否可將減損損失與減損迴轉利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若該資產於96年底出售並產生處分損益,是否於96年度損益表可將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及處分損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
會計問題
一、若待出售機器設備之出售方式係以具有商業實質之交換為之,則於所換入為非流動資產時,該待出售機器設備應分類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
二、企業於編製損益表時,是否可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減損損失與減損迴轉利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若該資產出售並產生處分損益,是否亦可將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及處分損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
解釋函內容
一、若該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用以交換非流動資產時,該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二、企業之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於同一期財務報表期間發生之減損損失與減損迴轉利益得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同一期財務報表期間完成出售交易所產生之處分損益,亦得與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並應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0段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200703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手機補貼款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54號
主旨:手機補貼款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甲公司為94年底開始營運之第三代行動電話業者,為降低消費者申請門檻以提生第三代行動電話之普及使用,推出門號搭配手機之促銷專案,其為國內、外電信公司行之有年之營運模式。亦即消費者申辦門號搭配手機銷售專案時,須與甲公司簽署「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專案同意書」,該同意書內容限定立同意書人需於合約期間內(一般合約期間為二年)使用甲公司電信服務及約定之資費方案,且於合約期間內不得異動至低於原始約定之資費方案,若遇提前退租或被銷號時,消費者應賠償合約所載之違約金金額,以補償甲公司因合約期間未滿而短收之電信收入,以及補貼手機價款所產生之損失金額。
會計問題
甲公司專案促銷之手機補貼款得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認列為無形資產?
解釋函內容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64段之規定,企業認列無形資產時,須有證據顯示該項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本公報無形資產之定義:
j具有可辨認性
k可被企業控制。
L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2)本公報規範之認列條件:
j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K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來函所述,甲公司手機補貼款之支出得否認列為無形資產,應視該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而定。由於該支出其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不應認列為資產。依本會(95)基秘字第184號函釋之規定,惟若甲公司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客戶提前違約則沒收已收取之客戶保證金,則該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故手機補貼款得於保證金減除可能無法收回款項之額度內予以遞延,且該遞延金額不得超過合約期間內可能收取之最低月租費收入,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進行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0703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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